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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由与道德
本书是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之一,本部著作,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教授首先考虑了约翰·司徒亚特·密尔那著名的宣言:“在一个文明化了的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其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在过去的百年里,这个学说曾受到了两位伟大的法律从业者的尖锐挑战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史学家;以及德夫林勋爵,他们两位都主张,用刑法来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 -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
论断与概念
内容提要: 本书是《施米特文集》的第四集。与马克思一样,施米特不仅能针对现实历史的政治问题搞大学问,也是写实际政论的高手。《论断与概念》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公法(宪法和国际法)、政治思想史、国际和国内政治。施米特的政治斗争是从凡尔赛和约和魏玛宪法这两大事件开始的。正如《论断与概念》的标题所示,施米特的政论立足于德国作为新兴民族国家的政治处境——在国际公法方面,德国受到凡尔赛和约和日内瓦协议等不平等国际条约的扼制,在国内公法方面,则面临因魏玛宪政设计中的缺陷导致的国家分裂危机。 施米特生前自编过文集《论断与概念》,这本书论涉的范围要广泛得多,涉及公法(宪法和国际法)、政治思想史、国际和国内政治。施米特的政论从凡尔赛协约和魏玛宪法这两大事件开始,立足于德国作为新兴民族国家的现代处境,从作为现代性问题的“德国问题”出发,纵横捭阖,针对国内政治思想的混乱、尤其针对帝国主义对德国的压迫,展开了思想上的政治斗争。 目录: 中译本说明 第三版说明 序 1 政治神化论(1923) 2 现代民主制概念及其国家概念的关系(1924) 3 作为国际政治客体的莱因兰(1925) 4 现状与和平(1925) 5 日内瓦国际联盟的两张面孔(1926) 6 评梅内克的《国家理由观念》(1926) 7 议会主义与现代大众民主的对立(1926) 8 政治的概念(1927) 9 1849年柯特斯在柏林(1927) 10 民主与财政(1927) 11 国际联盟与欧洲(1928) 12 莱因地区的国际法问题(1928) 13 法西斯主义国家的本质和形成(1929) 14 无名的柯特斯(1929) 15 中立化与非政治化的时代(1929) 16 国家伦理与多元主义国家(1930) 17 转向总体国家(1931) 18 国家内政中立概念之不同涵义和功能概观(1931) 19 现代帝国主义的国际法形式(1932) 20 在莱比锡宪法法院审理普鲁士邦起诉民国政府案时的最后陈辞(1932) 21 总体国家在德国的进一步发展(1933) 22 帝国、国家、联邦(1933) 23 领袖守护法律(1934) 24 论普遍互助公约的内在逻辑(1935) 25 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1936) 26 关于立法授权问题最近发展的比较性概观(1936) 27 论宪法史的新课题(1936) 28 总体敌人,总体战争,总体国家(1937) 29 海盗行为的概念(1937) 30 战争概念与敌人概念的关系(1938) 31 新的“哀哉,中立者”(1938) 32 国际法上的中立与民族的总体(1938) 33 论当今法律体制的两个大的“二元对立”(1939) 34 中立与中立化(1939) 35 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1939) 36 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1939) 从囹圄获救——1945-1947年间的体验 与施普朗格的交谈(1945年夏) 答曼海姆的广播讲话(1945/1946年东) 浅说托克维尔的历史编纂(1946年夏) 两座坟茔(1946年8月25日) 从囹圄获救(1946年夏) 牢房的智慧(1947年4月) 花甲之年咏(1948年7月11日) 人名索引 -
政治的正义性
《政治的正义性》是赫费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它从哲学和人类学的角度研究法和国家理论,指出哲学的法和国家伦理学核心思想是政治的正义性。政治的正义性是非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换正义性,交换涉及人的(行为)自由,“对自由的限制换得了自由的保障,对自由的放弃回报以对自由的权利“。这的确是一种值得人们思考的既具理论价值又富实践意义的观点。 -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
本书简介 本书由英国达勒姆大学 教授米尔恩著。他曾任英国 法律与社会哲学协会主席 (1983~1986)。作者从道德、 政治和法律哲学的角度对人 权观念进行了全面深刻地探 讨。他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 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利,作为 最低限度的人权应包括生命 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 帮助权、不受专横干涉的自 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 儿童受照顾权等7项基本权 利。本书见解独到,发人深 思,为我们了解人权问题提 供了一个新视角。 -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牛津通识读本
法律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内容,它体现着我们的文化并反映出我们的价值标准。如果对法律没有一种清晰连贯的观念,任何社会都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或者解释。但是,什么是法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有何作用?法律与我们的权利如何相关?本书对诸如此类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些问题一直以来所吸引的不仅仅是法学家和哲学家,还包括所有思索法律与正义、与道德以及与民主之间关系的人们。 作者长期在非西方社会执教,对异文化间的语言沟通和相互理解颇有心得,无论行文还是释义都做到了深入浅出、融会贯通。其中很多比较、分析、点评于平白处见奇崛,散发着让读者欲释卷而不能的魅力。 ——季卫东 日本神户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