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格尔与普世秩序
黑格尔的学说包含着某种国际观和全球化理论:绝对精神不会满足于最初偏居一隅的直接任性,它一定要首先把过往和现存的所有历史纳入自己的精神历程,把它们分别理解为自身发展史上的一定环节,最后则一定要从外在的角度占领世界,一定要客观地表现为某种“世界历史” ——邱立波 -
界限哲学
《界限哲学》内容简介:康奈尔教授的学术名著《界限哲学》将西方解构论主将德里达的哲思重新命名为“界限哲学”,以女性主义理论家的缜密与激情,以法学博士的博学与雄辩,以社会活动家的犀利眼光和丰富阅历,深刻地考察了后现代状况下的伦理、正义和法律解释等问题,并且引证和分析了美国司法判决的一系列著名案例。她以“界限哲学”的新视野与当代西方学术名家德里达的“悬疑”、列维纳斯的“他异性”、阿多诺的“否定辩证法”、罗尔斯的“正义论”、本雅明的美学意象、鲁曼的系统理论、拉康的精神分析等话语进行批判性的对话,引导和启迪我们重新思考后现代、共同体理想、他者、正义、善德、司法责任与女件权利等问题。 -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ISBN:9787108018502,作者:(德)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著;童世骏译 -
性与理性
《性与理性》的翻译是一个愉悦的过程,不仅是偶尔突破禁忌而不被人察觉时的那种愉悦,更重要的是一种智识上的愉悦。追随着波斯纳的笔,我漫游从古希腊罗马到今天的北欧国家,从现代美国到非洲桑比亚(一个名字虚构的部落),性这个因禁忌、神秘而陌生的领域在不知不觉中展示出其自身的理性逻辑。当年的经验和直流不断破醒和反思,我不仅看到了,而且理解了许多先前从未理解的事情。 这是一本法官写的关于性的书。因此,至少在两种意义上,它犯了忌讳。第一,性本身,至少性的许多问题,至今在包括美国的许多国家仍然是犯忌讳的;第二,如果说其他人偶尔谈谈性还可以原谅,而一位法官,一位著名法学家丢下那么多“重要的法律学术问题”不讨论,却讨论这样一个“不入流”、这样一个“下三滥”的问题,这也犯忌讳;甚至会被人们认为很下流。 -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内容为: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此外,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纪我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 -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一代代学生将会把凯利的著作放在他们的书架上,他将与其他的伟大作家一道,使得我们在献身于法律的时候,明白法律在我们的文明史中所起的作用。 摘自作者的前言:依照罗素的模式,我在每一章都试图简介那个时代的一般历史和思想史,然后叙述当时的思想家就法律中的主要问题所进行的感悟和写作。因此(尽管有的主题出现的晚些,有的则早些),我试图在每章的各节里关注以下问题:国家(城邦)的基础、统治者权威及法律义务的渊源、习惯和立法的关系、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念、法治、衡平的观念、正义的实质、平等价值引伸出的问题、自然法、财产的地位、刑法的正当目的及范围、万民法的理论以及其他一两个别的问题。我对这些主题的安排,当然是有选择的,但愿并不是专断或古怪的;我想,或许我还可以在这个主题清单上加上别的问题,比如法人、契约理论、继承理论、证据理论……但是,哎,何处是尽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