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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导论
作为一本法学教程,本书具有普通法律教科书的特点。由于本书把宪法严格作为一门法律来对待,因此它在风格上和民法、刑法或行政法没有根本区别。全书将宪法学原理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介绍与比较中国和其它国家的宪法制度。 在内容上,本书分三大部分,共八章。第一部分是概论,其中包括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宪法的形成、发展及其思想渊源,以及宪法审查机制三章。之所以将审查机制作为概论部分,是因为发达国家的宪政经验普遍表明,宪政审查是宪法效力的必要保障;没有某种形式的宪政审查,宪法就失去了实际效力,宪法学也就成为没有意义的空头理论。因此,和前两章一样,这部分内容具有基本与普遍意义。第二与第三部分是关于宪法学实体理论。第二部分介绍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结构的划分,政府组织结构以及政府产生的方式三章。第三部分讨论公民权利,包括权利的基本概念和宪法保障两章。之所以把公民权利放在国家机构的后面,部分是出于循序渐进的考虑,因为“宪法”(constitution)的原始含义毕竟是指政府的组织法;部分则是因为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我们所说的宪法保障,实际上是指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宪法对公民权利实施的保障。 在形式上,本书将结合理论叙述和实际案例,并在适当的地方穿插“评注”(对概念或理论的说明)、“探讨”(对某些有争议问题的讨论)、“案例”(各国著名或典型判例)、动态(中外宪政的最新进展)与“思考”(对读者提出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本书所注重的是有说服力的推理,而不是“正确答案”;事实上,大多数有价值的法律问题是不存在正确答案的。政府可以基于对社会影响的考虑而限制你的言论自由吗?官员可以反诉侵犯他名誉的公民吗?最高法院是否应收回对死刑的核准权?(见本书第七章)宪法是否要求私有财产受到征用时获得公正补偿?如何衡量补偿是否“公正”?对这些问题的争议本身表明,正确答案是很难发现甚至不存在的。如果你有志于宪法学,那么你所能做的只是从你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出发,尽可能为某种答案提供有力论据。当然,别人可能会有不同意见。这是为什么辩论在法律中如此重要,也是为什么我们需要一个法院去评判与解决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争议。 为了便于阅读,本书用脚注表示一般较长的案例名称,一般文献则用“()”夹注的形式,表明作者、年代和页码,并在全书最后附以参考文献。 对案例的原文有修改的,一律甩“[]”表示。除非特别说明,美国“宪法”是指其联邦宪法,“最高法院”是指联邦最高法院,德国的“宪政法院”一般是指联邦宪政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王兆国副委员长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同时有利于学习和实施宪法,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正,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分布。”据此,现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四个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四个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文本同时予以公布。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秘书处 2004年3月14日 -
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上下)
《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上下)记载了1787年美国建国之父们设计联邦政府的全过程,记录了代表们在每天会议上的发言。全书按麦迪逊在制宪会议期间的原始手稿排印,保留历史原貌。麦迪逊的记录自始至终、一天不缺,写法类似连续剧,记下了历史人物(代表们)在特定场景(每天不断深入的辩论)上的台词(发言)。 -
美国宪法评注
《美国宪法评注》是《联邦党人文集》之后美国最重要的宪法著作。作者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瑟夫·斯托里生于1779年,1811年获得麦迪逊总统任命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国历史上最年轻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829年获得哈佛大学任命成为戴恩教席法学教授,直到1845年逝世之前持续担任这两个职位。斯托里处在美国宪法在国家扎根成长的第一个重要阶段,他作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塑造了宪法的成长,他在该作品中阐述了一个成长期间的宪法究竟是如何成长的。这正是该著作成为经典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对当今时代最重要的经验指引。该著作是当时哈佛的必读书面,成为美国宪法学的经典,多次再版,出版后有法语、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等译本。 该书主要从两种重要的来源获得了最有价值的资料。它们是《联邦党人文集》——那个时代三个最伟大的政治家无与伦比的评论;以及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先生在宪法问题上的卓越判决。前者以令人敬佩的全面和说服力讨论了国家政府所有部门的结构和组织。后者以超群的造诣和恰当阐明了宪法权力和功能的适用与界限。《联邦党人文集》仅仅说明了这些权力和功能的目的与一般含义。而首席大法官的精致推理则推演了它们的终极结果和边界,其精确与清晰最接近数学般的证明。《联邦党人文集》的写作目的是为了回应批准宪法之时最普遍的流行反对意见,没有试图在其推理过程中追求任何非常精细的次序;处理主题所采纳的方式是在当时最适合反驳偏见、赢得支持的那种方式。因而,具有自然联系的一些议题有时是相互分离的;适合一些重要论点的例证有时却是在附带讨论中提出的。作者将那部伟大作品中看来具有持久重要性的内容全部融入了这个评注之中,尽力使得它的实质内容能更广泛地传播。 读者必然不要指望在本书的段落中发现宪法的任何新颖观点和新奇解释。但是作者将宪法的奠基者和支持者关于宪法权力所主张的、政府实践所确认和证明的真正观点成功地带给读者。关于政府的事务,在作者看来,超验的精妙是不适当的。政府宪法是向人民的常识所言说的;从来不是被意图用来实验逻辑技巧或虚幻的猜测。 -
艰难的一跃
法律人士或者关心中国法治进程的人,无不对美国宪法心怀敬意。美国宪法的出现究竟是人性与自由的胜利,还是利益力量左右的结果?这是一个需要回答、却又不必认真计较答案的问题。因为在很多人看来,美国宪法也许是政治家充满智慧而体面的“合谋”,也许是人性中自私自利的彻底释放,也许是以上诸种情况的结合。但是无论我们———这些后来人怎样想象,想要了解美国宪法以及由宪法支撑的美国的制度伦理和价值体系,都必须从美国宪法诞生的时刻说起。必须追根溯源,才能稍微触摸到事情的本质。 《艰难的一跃——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了解、参透美国宪法诞生过程的平台。这不仅是一部法律的书,也是一部历史的书,更是一部文化的书。书中精彩刺激的场景使我的想象游走到了那个充满期冀与困惑的时代,那个热情洋溢、奔放跳脱的时代。 美国宪法可以说产生于一场精心策划的“阴谋”。独立战争之后的“美利坚合众国”不过是一个各自为政的殖民地的松散联盟。1787年5月,为解决联盟面临的诸多问题,各邦决定召开临时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在各邦议会代表陆续到达之后,麦迪逊、华盛顿、汉密尔顿等制宪积极分子临时提出动议(其实早有预谋),提议制定联邦宪法。这使为修改邦联条例而来的各邦代表措手不及,也使他们大为恼火。但大多数代表“不愿一事无成”的想法和务实的态度帮助了制宪分子,也使代表们能够坐到谈判桌前,以政治家的姿态进行一场艰难的看起来前景渺茫的谈判。这是制宪分子的胜利,也是美国的胜利。谈判意味着平等,意味着言论自由,意味着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制宪会议的整个过程洋溢着政治家谈判的精神,无论是制宪分子,还是反对派,以及旁观者,都可以自由辩论,充分表达他们的观点。 由于代表们成份复杂,观点分歧,利益不同,导致他们对任何一个议题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经常是一个代表提出方案,另一个代表就马上强烈反对,或者另起炉灶,提出新的方案,或者滔滔不绝,讨价还价。幸亏有德高望重而富有智慧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多次居中调停,也幸亏大多数代表不是那么“坚守理想”和政治主张,认识到“能做到最不坏,就是最好”。很多人包括积极制宪分子麦迪逊、威尔逊意识到必须从原来的阵地让步,才能产生看法较为一致的宪法,否则,只能是分裂或战争。但是让步又不能是无原则的让步,妥协是为了实现最高目的和坚持最高原则。只有这样,美国宪法才能在一次次讨论和修改中不断完善,不断接近“政治真理”。美国宪法经过了569次投票表决才最终制定出来,可谓一波三折,好事多磨。可以说,民主决策机制是制宪会议能继续进行而没有中途夭折的基础,也是美国宪法得以永葆生命力和活力的重要因素。正如丘吉尔所说,民主可能不是最优的制度,却是迄今为止我们发现的最不坏的制度。 美国宪法自1787年制定,历二百多年几乎没有什么改动,只是根据社会的发展增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不能说这不是一个奇迹。 -
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
美国这个国家确实与众不同。她不是先建国后制宪(夺取全国政权后指定和颁布宪法),而是先制宪后建国(先制定宪法和批准宪法,然后依照宪法建立国家体制),至少也是制宪和建国同步,制宪过程即建国过程。在1787年费城会议上起草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其中包含着一个精巧的设计。正是这个设计,创造了一种即民主又共和的体制,并充分体现了宪政与法治的精神,从而使这个稚嫩的国家在草莽中崛起,迅速成为也许你不喜欢但却不能轻视的超级大国。虽然当时的争论之激烈、过程之艰难令人难以相信,但这样一个精巧的设计,在二百多年前由一群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创造出来,实在是使人惊叹不已,即使是美国人的底线很简单,只不过“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样几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