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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革命的未来
《自由革命的未来》中阿克曼教授对冷战结束后政治进程中出现的各种令人遗憾之处进行了深入的批判,更难能可贵的是,阿克曼教授对冷战结束的背景下西方内部的重重危机也有着深入的思考,并寄望于自由主义者重新看待革命这个永恒的话题。冷战结束之后,西方大众及知识界对东欧转型的理解,往往局限于民主自由的高歌猛进,因此或多或少地受制于一种胜利者的自满。福山的《历史的终结》,便是当时这种思潮的代表作。而在同一时刻,同为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的阿克曼教授,在1992年首次出版的《自由革命的未来》中,则表现出了可贵的、却也是他一贯的批判精神。 布鲁斯·阿克曼教授大笔如椽。以英雄史诗般的手法描绘了一幅浓墨重彩的画卷、展现出历史的大视角。这部著作文字优雅、思想深邃,应当得到我们的认真对待。 ——小罗伯特·贝舍尔 《政治学季刊》 布鲁斯·阿克曼教授雄辩地论证了,自由革命不仅可以达致一而且可以保护一人类的自由,可谓微言大义。 ——亚伦·沃尔夫 社会研究新学院,盖勒特社会学与政治学讲席教授,研究生院院长 布鲁斯·阿克曼教授英勇地选择了制宪,而不是复仇;本文为他所选择的这个主题做出了具体、公允而雄辩的论证。 ——史蒂芬·霍姆斯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 -
概念变迁与美国宪法
《概念变迁与美国宪法》内容简介:主权、国家、道德、共和、民主、宪法……这些构成政治生活和政治语言的核心概念并非一成不变,特别是在重大的政治变革时期,它们的含义都会发生重要的变迁在美国革命和立宪时期激烈的政治论争当中,上述概念都被重铸,从而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美国政治用语《概念变迁与美国宪法》所收录的一系列学者的文章,分别对上述概念的含义在这一历史时期所发生的变化进行了剖析,从而有助于理解概念变化的方式,以及政治概念变迁与政治变革之间的诸种关系 -
人民自己
在这一突破性地阐释了美国整个司法审查系统的著作中,拉里·克雷默揭示出,美国的建国者们曾经争取和创造了一个与当今美国人所认为的主流模式非常不同的系统,他们对公民的职责与权利曾有着与现在截然不同的看法。“人民主权”不是一个抽象的历史概念,“人民”的概念也不仅仅是一个在竞选辞中使用的修辞手法。宪法意义的问题曾引起激烈的公开辩论,政府的行动也曾受到过欢迎或抵制。美国人曾将宪法视为他们日常生存和生活的一部分,他们在法律以及政治意义上的主权是积极的,而不是抽象的。 -
民主与不信任
本书主题是美国的司法审查,即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审查立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尤其关注联邦最高法院针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审查。在美国,虽然经过长期争论,司法审查制度总体上已经被认可,关注焦点是法官如何适用法律。在沃伦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实践和比克尔的“反多数难题”理论基础上,伊利提出了程序导向的司法审查方法,形成了一个“参与导向的、强化代议制的”司法审查理论,并对此作了详细解释。本书是经典之作,从1980年出版,到2002年,已在美国印刷了十四次。以本书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也已在美国开过多次。本书是迄今美国法学界引用率最高的法学著作之一。 -
积极自由
本书论述了美国宪法基础上的积极自由原则,此处所指自由,不仅指免于政府强制的自由,而且包括参与政府过程的自由。作者认同将古代的自由和现代的自由结合起来的观点,同时强调古代人的“积极自由”概念,即“积极且不间断地参与集体权力”的权利。 本书论证了当法院在解释宪法与制定法的文本时,应该更多地考虑宪法的民主性这一命题。该命题包括众所周之的有关司法节制的论证,即较之于立法者,法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人民必须培养起自己的“政治经验”,必须从“他们自己错误的纠正中”汲取“道德教育与鼓励”,法官也必须表现出质疑、谨慎与节制,此所谓“自由之精神”。 当然,本书的命题超越了经典的论述,在联邦宪法之民主主旨内,包括一种司法权力的来源,一种更为有效的保护古代与现代自由的解释方法。在讨论积极自由的角色时,本书展示了这一宪法主旨影响着法官对宪法文本的解释。 -
并非自杀契约
911之后,美国采取了一系列国家安全措施:监听公民的电话、联邦调查局查阅图书馆的借阅记录、建立军事法庭审理包括美国公民在内的嫌疑恐怖分子,等等;所有这些都大大挤压了长期和平时期美国宪法保证的、民众已习惯的公民自由。由此提出了一个关键性两难,在一个恐怖主义对公民自由 和安全的威胁增大的时代,能否以及如何平衡宪法保护的个人自由利益和公共安全利益的冲突?法院、国会和行政部门的角色又应当是什么? 美国著名法官、法学家波斯纳在本书论辩说,在严重恐怖威胁和大规模杀伤性手段急剧扩散的时期,适度压缩公民的宪法性自由因其必要而是正确的。恐怖主义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不给恐怖疑犯与普通疑犯同等的宪法性权利;宪法必须保持其流动性和可变性,回应当前重大事件所产生的压力;在安全紧急时期法院和法律的回应有重大局限性,必须允许政府以某些未获法律授权的行为来保护国家安全和个人自由。 公民宪法权利必须在燃眉的情境中作实用主义调整,美国宪法从来不曾,也不应是一份为法条紧捆的自杀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