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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智慧
本书所论大抵属于法律学术史、思想史范畴,咯分为上、下两部。前半部着力于中国故事,后半部入眼于西方经历。就取材而方,或讲解学术事件、梳理法律的时代思潮;或阐释经典作品、于探析人物思想中追索其文明内涵;或缕叙一已心路、彰显法意与人心的纠缠。就取径来看,自中国而西方,或宏观或微观,将对于过程的梳理与横断的考察合而为一,希望由叙述事件而窥觇背景,于具体场景中理解思想叙事,将法意与人心连贯道来。经由个案分析与横断研究,梳理中西法学思想,尤其是百年中国法律学术谱系,探讨法律的知识品格及其人文蕴涵,自法律之内与之外两个视角,省视法律、法学和法学家的时代命运。 -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1803年,《法国民法典》诞生,在拿破仑的铁骑之下,掀起了整个欧洲的法典化运动,当时的德国正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各地各有自己的法典体系。1814年,当时颇具声望的法学家蒂堡(Thibaut, 1772-1840)发表了《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呼吁制定德国统一民法典,希望通过法典化运动促进德国文化和经济的统一。萨维尼于第二年发表了论战文章《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批判蒂堡的法典化建议。 在《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中,萨维尼认为:法律起源和发展取决于民族的特殊历史,就如同该民族的语言、习俗和政治一样。所有这些因素都是民族的统一的精神生活所创造的统一体,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法最开始体现为习惯法阶段,由习俗和人民的信念之中产生了法。法在后来的发展主要通过职业的法学家群体来推动。但是,推动法发展的决定性的力量是来自民族内部的。法的发展不是由立法者(包括法学家在内)的自由意志所决定。总而言之,萨维尼认为当时的德国还不具有制定民法典的能力。萨维尼主张回到传统的罗马法,通过系统、完整的罗马法研究,来为立法积攒力量。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被称为历史法学派的纲领和宣言,被认为是萨维尼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尽管有材料证明《使命》中的思想早在法典论争之前即已形成,但是将《使命》置于那场欧陆法律史上声势浩大而旷日持久的论战语境下理解,仍然不失为一种合适的路径。 -
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
这是一件怪事:马克思创造的所谓历史唯物主义,亦即社会现实的经济解释;对于我们这个时代的社会科学,包括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学派在内,发生过并且仍然在发生着的影响,远比其代表人物所觉察到的大得多。这件事实表现在下述这种广泛的趋势中:即对于社会现象,即使它们无疑地属于法律或道德的领域以内的,也拒绝作规范的解释。在社会科学家中间存在着一种倾向,硬把那些在伦理学上及法理学上认为是道德规范或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责任、权利的人的关系,归结为政治权力或经济权力的事实关系;把正当及不正当、公平及不公平等价值判断认为是可用个人心理学或社会心理学观察得到的事实的命题,而不是把它们解释为符合或不符合于一个事先假定有效的规范的判断。这是一个反规范的趋势,这种趋势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不愿意或不能够认识一个规范或一个规范秩序的特别意义。这个趋势以指斥任何规范的解释都是 "不科学的"的办法来替自己辩护。在近代法律科学中,这种企图用法律社会学来代替法理学的治学态度,特别重要。 用反规范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乃是马克思主义一般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一个主要因素。法律究竟是规范的体系还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问题对于根据正统马克思主义而发展起来的苏联法律理论,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的。这个法律理论就是那名叫共产主义的政治体系中的一个特有的部分。 本书作者认为对共产主义法律理论的批判分析,不仅对科学的法理学有益,而且由于上述理由,对于一般的社会科学也是有益的。 本书下半部中所讨论的苏维埃法律理论,几乎完全是受政治的因素支配的。根据马克思的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理论,苏维埃法律理论一开始就企图作为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斗争的思想武器。苏维埃的法律理论驯服地适应着苏联政府的每一个政策的改变。从以下对这个理论的考查中,可以看出那种不能从政治中解放出来的社会科学的可耻的没落。 正当各个地方的国家权力不断加强的时候,我们必须十分认真地注意:苏联把科学沦为权力的仆从这件事,是由著名学者的领导而实现的。因此本书对苏维埃法律理论的研究,就可能只限于评论最著名的学者所主张的理论。由于这些学者的重要著作已经译成德文、法文、英文--只有通过这些翻译它们才取得国际地位--所以不懂俄文的本书作者能够与它们熟悉,而不必担心忽略他们理论中的任何重要之点。 最后,本书作者想要尽可能地说清楚:他并不是在讨论共产主义的法律,而是在讨论应用或自以为应用共产主义原理的学者们所提出的法律一般理论。只有当苏联共产党政府的政策对共产主义法律理论有影响的时候,他才讨论到它的政策。 -
法哲学沉思录
《法哲学沉思录》共8章、64个命题,每章由8个命题以及命题展开的内容构成:命题1-8讨论世界、理论与逻辑,宣示一种逻辑进路的哲学立场;命题9-16论述法学、法哲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提出“法教义学确定法学的基质和问学方式”的观点;命题17-24谈法、存在、行为与规范,提出“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则乃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的结合”和“若无裁判规则,法就失去其所应有的本性”的思想;命题25-32探讨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力图证明法律规则是“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证成规范”;命题33-40讨论法律体系、结构与效力,将法律体系的效力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并提出“效力赋予”和“程序性确认”的概念及两者的关系;命题41-48谈规范承受者对法律的服从、抵抗与宪法权威,重点讨论“来自形式的单向性理由”与来自规范承受者之主观理由之间的关系以及“合法律性危机”问题;命题49-56讨论价值多元、普遍共识与论证,强调“不通过理性论辩,无以证成对法或法律体系的反驳或质疑”;命题57-64的主题是时间、历史、人与法治,其研究不同时代的法律对不同类型的人类形象的塑造,提出“法治不是完美社会的完美原则,但无法治则无完美的社会”的结论。 -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从1820年到1842年,萨维尼先后在马堡大学、兰茨胡特大学、柏林大学开设三十多次法学方法论课程,以其清晰、流畅、优雅并且富有洞察力的讲授吸引了大批学子,听课者有不秒后来成为著名法学家,如温德夏、霍默耶、布卢默、布尔沙迪等。可以说,萨维法学方法论直接影响了不止一代法学家。 在萨维尼学法学方法论课程资料中,最系统、最完整的是雅各布·格林所作的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听课笔记——这也是本书的主要内容。雅各布·格林生于1785年,卒于1863年,与其弟威廉·格林被后人合称为“格林兄弟”。人们对梅林兄弟的了解通常仅限于其在文学和语言学领域的成就,尤其是家喻户晓的《格林童话》(出版于1812-1815年),一百多年来,这部童话集一直都是每一代儿童的经典读物。除此之外,格林兄弟合编的《德语大词典》以及雅格布·格林撰写的《德语语法》在德国语言学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事实上,格林兄弟也是法学家,尤其是雅各布·格林,著有《论法中的诗意》(1816年)、《德意志法律遗产讲稿》,在那个时代产生重大影响。凭借其在日耳曼法律史方面的出色研究,雅各布·格林成为历史法学派日耳曼法分支的代表之一,1840年被柏林科学聘为法学教授,并于1846-1847年任法兰克福、吕贝克日耳曼法学家大会主席。 -
自然法与国际法(第一、二卷)
该书为德国学者普芬道夫最重要的著作《自然法与国际法》(八卷本)的第一、二卷的中译本。该书出版后获得巨大成功,其拉丁文原版被广为传阅,后来又被翻译为发文、英文和意大利文,并由此创建了一套独具特色的自然法与国际法理论体系,称为国际法领域的经典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