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封建社会
瞿同祖在导论中提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他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规范之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 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因而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意义和作用。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他认为集中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秩序。 -
士与古代封建制度之解体 封建中国的王权和法律
《士与古代封建制度之解体 封建中国的王权和法律》收集的是吴于廑(原名吴保安)未曾公开发表过的两篇论文。《士与古代封建制度之解体》是他在南开经济研究所写的硕士论文,于1941年6月完成;《封建中国的王权和法律》是他在哈佛大学以英文写的博士论文,完成于1946年4月。 《士与古代封建制度之解体》说明瓦解中国封建制度的主要力量是士,而不是工商阶级,因此,中国封建社会解体后没有演变成为如同西方封建社会解体后的资本主义社会。 《封建中国的王权和法律》论述了中国和西方的封建社会的可比与不可比之处,进而指出类似的历史背景可能滋生类似的思想,封建中国和封建欧洲存在对王权和法律的共同看法。 -
“封建”考论
《当代中国学者代表作文库:"封建"考论(修订版)》主要内容简介:“封建”本义为“封土建国”、“封爵建藩”。封建制的基本内涵是世袭、分权的领主经济、贵族政治,古来汉字文化圈诸国大体在此义上使用“封建”一名,并展开“封建论”。中国秦汉至明清社会主流离封建渐远,实行地主经济基础上的君主集权官僚政治。欧洲中世纪制度feudalism(封土封臣、采邑制)与中国的殷周封建制相近(当然也有区别,中国是“宗法封建”,西欧是“契约封建”),与日本中世及近世的公武二重制“酷似”,中国晚清、日本明治间遂以“封建制”对译feudalism。清末民初中国采用这一在汉外语言对译间形成的新名。五四时期,陈独秀忽略中日、中欧历史差异,引入西欧及日本近代化进程中的“反封建”命题,形成“封建=前近代=落后”的语用范式。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共产国际文件以“半封建”指称现实中国。随后的中国社会史论战之一派,信从单线直进史观,把以君主集权和地主自耕农经济为特征的秦汉至明清的两千余年纳入“封建时代”,以与西欧中世纪对应,“封建”概念泛化,既与本义脱钩,也同对译之英文术语feudalism含义相左,且有悖于唯物史观创始人的封建原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五种社会形态”单线直进说框架内的泛化封建观普被国中。注目中国史自身特点的学者曾质疑泛化封建观,提出救“封建”概念误植的方案。《当代中国学者代表作文库:"封建"考论(修订版)》沿此轨迹,强调“名辨”的重要性,考论“封建”,并拟定“制名以指实’等历史分期命名标准,建议秦至清主要时段的社会形态称之“宗法地主专制社会”,此两千余年简称“皇权时代”,以反映中国前近代社会的本真面目,并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进程提供较准确的前史表述。 -
封建考论
“封建”本义为“封土建国”、“封爵建藩”,古来汉字文化圈诸国都在此义上使用“封建”一名,并展开“封建论”。中国秦汉至明清社会主流离封建渐远,而近代欧洲目击者和学者发现,日本的幕藩制与西欧中世纪制度feudalism(封土、采邑制)“酷似”日本明治间遂以“封建”对译feudalism。清末民初中国采用这一在汉外对译形成的新名。 本书在确认“封建”本义与西义的基础上梳理“封建”概念的演化轨迹,从概念的历时性演绎及中外对接过程中揭示“封建”泛化的社会文化因缘,并提出一种改良设想的现代泛化封建观。这对于正确认识和构筑中国历史的基本框架具有重要意义。而作者对学术术语创制和概念清理方面的研究亦多有创意。 -
家
《家(增订版)》是语文新课标必读丛书之一。《家》是《激流三部曲》之一,是文学大师巴金的代表作,也是中国现代文学史上一部优秀的现实主义长篇巨制。小说以五四运动浪潮波及到的滞塞内地四川成都为背景,真实地描写了高公馆这个“诗礼传家”、“四世同堂”的封建大家庭的没落分化过程,揭露了封建专制的腐朽本质,控诉了封建家族制度、封建礼教和封建迷信的罪恶,颂赞年轻一代的反抗斗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