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帝国宪法义解
伊藤博文系日本明治维新三杰之一,明治维新后的诸多列政治改革背后都有伊藤的身影。这一系列脱亚入欧的政治改革使日本崛起为东亚第一强国,跻身世界列强之列。这其中,明治宪政是一个极为重大的环节。影响深远的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正是在伊藤博文领导下编纂的,因此他被称作“明治宪法之父”。在众多的文献中,作为理解明治宪政思想的重要依据,由伊藤博文亲自撰写的《日本帝国宪法义解》,无疑是最权威的。 -
经验与理论
本书汇集了黄宗智先生学术研究的精华。全书经作者亲自校阅,是比较权威的版本。 书中介绍了黄先生一贯强调的从经验证据到理论概念到经验/实践的研究方法,以及著名的黄氏“内卷化”、“过密化”理论。在翔实的经验证据基础上,论证了小农在人多地少的客观环境下所做的抉择,尤其是长时期为递减报酬而做出的高密度劳动投入,亦即作者之所谓“没有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增长(总产出上升)” 以及“过密型商品化”。其影响可见于近年来“内卷”和“过密”两词在各社会科学学科的广泛应用。其后,黄在《规范认识》文中对中、西方研究作了整体性的反思,突出中国经验(从西方现存理论理解)的悖论性,引起众多的讨论。 此后黄宗智的研究主要转向法律史,再次在发掘 “诉讼案件档案的基础上”,打出新颖的分析概念,区别清代法律的官方“表达”与其司法“实践”,强调两者既背离而又统一,由此形成清代法律的基本性质。此后“表达、实践”两词的对立也在国内众多论著中广泛使用。黄提出了清代法律体系中的“第三领域”概念——亦即国家正规法庭与社区非正式调解相互作用的中间领域。后又进一步说明了该领域中的“半正式”治理方法(即对准官员的依赖以及国家惟有在涉及他们的纠纷中方始介入)。黄把清代的这个治理模式称作“集权的简约治理”。 在新近的四篇法律论文中,黄进一步指出,现代西方的实践历史同样不同于任何意识形态化的理论建构,尤其是西方现代影响最大的形式主义理论传统。他强调,中国从传统延续至今的“实用道德主义”思维方式与现代西方的形式主义思维方式形成鲜明的对照。今天,中国固然需要吸纳形式逻辑来建立理论,但也应建立既是中国的而又是现代的现代性,包括法律体系和社会科学。 面对中国当前的“三农问题”,黄既强调其过密化的历史延续,也指出在当前的“三大历史性变迁”中,中国农业终于面临“去过密化”的历史性契机。有关的论文揭示的是过密化“理论”本身的历史性,自始便与特定历史条件相连。 紧密连接经验与理论是黄教授学术生涯的一贯研究方法。本集最后一篇论文是他近年为国内研究生开办的研修班的说明,也可以看作是他对自己学术方法的一个总结性介绍。 -
法治与党治
本书在充分了解该主题最新研究成果和广泛搜集海内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以晚年孙中山、徐谦、王宠惠、居正等人为论述点,按时间先后分阶段叙述了司法党化的理论与实践,并对司法党化的论争及其原因做了深入地考析,这有助于我们观察司法党化的多元性和复杂性,认识其间包含的司法理念冲突、利益纠葛、派系斗争等,从而理解民国时期中国司法体制的外来性与本土性是如何纠结一体,在中国历史进程中发挥其作用。 -
寻找法律的印迹
从古埃及到美利坚,人类先贤们的法律思想如恒久不灭的灯塔,指导着我们在黑暗与无知中摸索、前进。人类也在经过了无数的灾难、迷失中逐步建立了多元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而对于我们,生活在拥有几千年文明史,却仍在为法治建立奋斗的中国人,西方文明是怎样建立起来的?法律的背后是什么?本书的作者以优美、流畅的故事描述,精到、简约的法律分析,引领我们沿着法律的印迹去感悟发生在千年间人类法律的故事。 -
中国家族法原理
《中国家族法原理》介绍:1.《中国家族法原理》的翻译底本是日文原著《中国家族法原理》昭和51年(公元1976年)8月15日出版的第二版,但个别地方与第二版有所不同。在着手翻译前,滋贺先生对原书个别内容做了进一步修订,因此《中国家族法原理》是根据修订后的内容翻译而成。译书对这些地方不再——注明,凡与原书不同的地方,目前以本译书内容为准。 2.书中有个别日文在翻译时比较难于处理,后决定保持原文不泽。如“持分”、“持分权”、“得分”、“得分权”。“持分”的词义可以译为“份额”;“持分权”可译为“按份共有权”;“得分”可译为“应得的份额”;“得分权”可译为“应得的份额权”。但如果这样译出,则原文表达的涵义和形式会出现问题。“持分”所要表示的含义不仅是“份额”,还指相关的人“每个人都享有的份额”、“相关各方都有份儿”。四个词多少都是基于这一含义而形成的。所以,译为中文后将使原文所要表达的含义受损。同时,原文都是名词,如果翻译时照顾到含义的完备,则译出来的中文大都不成名词的形式而变成了短语或简直像个句子,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也很难看出来。此外,如日汉辞典通常释“换价”为“估价”,但《中国家族法原理》中出现的“换价处分”一词,含义却是表示卖出财产(如不动产中的土地、房屋)得到钱财,甚至似乎可以扩展到抵押、出典等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没有合适的中文专用名词对译。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决定在这里说明这些词的含义,而在书中仍用原文。现代中文里本来有许多名词来源于日语,我 们希望,假如没有其他中文论著使用更合适的对应词,既然都是汉字,那么不妨把这些词直接引进为我们所用,《中国家族法原理》很高兴成为引进这些名词的先行者。 3.原文喜欢用缩略方式引 用一些书籍的书名如《清明集》,为了保持原书风格,使读者能够了解外国学者的注释规范,我们仍保留这样的使用方法,因为所弓!这些书是唯一的,对熟悉这一学术领域的人来说,不会出现误读。不熟悉的,请从书的前面开始读起,也不会有问题。 4.书中引用的日文资料《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内容是问答式的,问和答的中间用等号“=”划分开,即等号前是调查人的提问,等号后是被调查人的回答。初次见到这种形式的读者可能会不明所以,故此说明。 5.译书的反边码即页边所加的阿拉伯数字,是原书的页码。原作者在书中注明见某某页的地方,我们本来打算保留作者在这时使用的原汉字页码数字(如一二三)不变,以易于和译书的页码相区别,但这样有违出版局设立的数字使用规范,因此只好用阿拉伯数字。也就是说,原作 者行文中提到见某某页时,读者请到页边码所在的负中去寻找。 6. 原书在章下分节(个别不分为节而直接分一、二、三),注释都在节后,本译书最初考虑为了方便读者,将注释一律变成页下注,而注释的编号不变。但这样处理后,从校样来看,有的注释因内容太多,排版上将出现一些页面空白,不够美观,因此按出版社方面的意见又改为节后注。对这样处理带来的阅读不便谨深表歉意。 7.另一个涉及页边码的,是原书引用中文古籍案例资料时,同时附有对该案例的日文译文或说明,经征求作者意见,确定不再将B文回译成中文,而保留说明部分。但由于没有翻译这些案例的日语译文,相关的页码就没有了或页边码显示两页之间距离很近,这并非译书标页码出现错误,而是无法避免的技术原因。 8.译书中后面所附的滋贺先生的年谱和著述目录,不是原书内容而是译书新加进去的。著述截止到1999年,近三年的没有收录在内。考虑到这是滋贺先生自订的,作为译者对这几年滋贺先生的著述不便加以取舍,好在近年的资料比较容易查到,如日本每年出版的《法制史研究》等书中有论著索引。 -
过去和现在
近百年来中国虽然在法律理论和条文层面上缺失主体意志,但在法律实践层面上,却一直显示了相当程度的主体性,今天可以明确并认可这种抉择,而不要陷于完全盲从西方现代主义霸权话语的心态之中。本书提倡实践历史的研究方法的目的,正是为了摆脱那种心态,是为了确立本书所涉及的法律实践所体现的传统法律的现实性以及立法精神上的主体性,由此来探寻中国自己的现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