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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
在哲学史里,我们立刻可以看到,如果从一个恰当的观点去看它的题材,它自然会引起我们很大的兴趣,但是即使它的目的被了解错了,它仍然具有它的兴趣。甚且一般人对于哲学和哲学史的目的愈益增加。因为从哲学史里人们特别可以推出一个足以证明哲学这门科学无用的理由。 -
历史哲学
《历史哲学》是黑格尔阐释其哲学体系的核心著作。此次再版,修正了原版中的讹误,并根据原文精心修订了译文,可说是目前研究黑格尔以及普通读者阅读黑格尔的权威入门读物。 -
小逻辑
本书是《哲学全书纲要》的第一部分,通称《小逻辑》,以区别于《大逻辑》(即逻辑学)。全书除导言外,共分: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三篇,反映了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基本框架。黑格尔的《小逻辑》是构成他的《哲学全书》的一个主要环节,它的好处在于把握住全系统的轮廓和重点,材料分配均匀,文字简奥紧凑,而义蕴深厚。初看似颇难解,及细加咀嚼,愈觉意味无穷,启发人深思。他的学生在他逝世后编订全集时,再附加以学生笔记作为附释,于是使得这书又有了明白晓畅,亲切感人的特点。 -
美学(第三卷上册)
本卷研究用感性因素创造出作品中所形成的各门艺术体系,因为只有凭这最后的形象塑造,艺术作品才成为具体的,实在的,本身独立自足的个体。 -
读黑格尔
本书分上下两编,两编都是我读黑格尔时写下的文字。下编是原始笔记。约十年前,江西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曾将这部分原始笔记影印出版,其目的主要在于保存笔记的手迹。出版者认为这两本手写的笔记字体整齐,书法好看,所以就将它出版了。当时我只想留下我学习途程的一点痕迹,而没有考虑乘机把自己对这位大哲学家的思考勾勒出来。这两本原始笔记一本是一九七二年重读《小逻辑》的笔记,一本是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七七年读《美学》第一卷的笔记,都写于“文革”中。那时思想受到拘束,也缺乏下笔畅言的胆量,这是经过那场浩劫的人可以理解的。我记笔记时自然不会想到公开给别人阅读,但顾忌仍旧难免。其中有些今天看来近似教条的话,一部分原因固然出自自己的水平,也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怕被人发现,因文字而遭祸。我说这些话无非是希望读者知道我对它们的缺点与局限是不满意的。尽管那时读黑格尔曾给予我很多教益,它帮助我逐渐明白怎样去思考——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条线索交织在一起地去思考;不是简单化的,而是错综复杂、如剥笋抽茧、层层深入地去思考。这就使我自然而然地养成一种沉潜往复、多面推敲、曲折进展的思想习惯。 本书的上编大多是我在两种笔记的基础上酝酿而成的短文,它们或是单独成篇,或是在其他论题的文章中对黑格尔有所涉及的部分。现在把它们集合在一起,可以算是多年来我对这位大哲学家尽心钻研所获得的一点心得。其中一种是我对他的认识和理解:比如关于《小逻辑》里所阐述的三范畴论、知性的分析方法、《美学》中的某些重要概念如“情志”等等,均属此类。这些都是我在反复研读黑格尔哲学时,感受较深且有自己见解的纪录。另外一种则是我对黑格尔哲学和别的哲学进行比较和探讨其间关系的揭示,比如我发现黑格尔美学中某些地方是受到了威廉?席勒格的影响,《小逻辑》中的三范畴: 普遍、特殊、个别不仅受到卢梭的公意、众意、私意三范畴的启迪,而且和我国先秦时期《墨辨》中的三范畴:达名、类名、私名,以及荀子所谓的大共名、大别名、个体名所阐明的是完全同样的逻辑范畴。再如黑格尔美学中的“生气灌注”和我国魏晋时期谢赫所标示的“六法”中的“气韵生动”,也属于同样的美学范畴。诸如此类阐释,我并没有看到过其他论者有同样的或近似的说法,而都是由我自己作出的。这里我把上编的内容作了简要交代,倘读者阅读本书时能注意及此,那我将感到十分高兴了。 还需要说明一下上编的这些文字和下编的不同。下编是我在阅读黑格尔时未遑细思,就把读时的感受匆忙记下的草稿。上编的文字是我为发表而写的,但它们写在不同时期,跨越的时间很长,其间我的思想是有其发展过程的。从四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初,我经过了三次重大的反思,直到九十年代,我才认为自己开始步入学术之境,较为成熟起来(关于我的三次反思请详拙著《思辨录》序)。如果按照这一标准去衡量,上编的许多文字,我也感到是有缺点与局限的。但我把它们收录在本书中时,除了在文字上略作修饰和补充外,并未作大的改动,这一点我也希望读者在阅读本书时,能加以注意。本书的导论《读黑格尔的思想历程》写于一九九六年,可以说代表我成熟期的思想成果。这篇文章概括了我对黑格尔的较全面的思考。文中对黑格尔哲学的某些论点的评述,如逻辑和历史的一致、抽象的普遍性与具体的普遍性、以及三范畴论中的同一哲学倾向等等,都不是引申别人的意见或受到别人影响,而是我经过多年独立思考所得出的一点成果,至今我仍认为这些论断是值得推荐给读者参考的。 -
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该书于 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 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环节:抽象法。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当人们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权利。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抽象法就是人人都一般、自在的享有的权利。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它要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并且在对待他人的时候应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这种特殊性作为自由的规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人权为原则。 黑格尔对抽象法内容的论述是从所有权开始的。在黑格尔看来,所有权就是财产权。财产是自由意志的最初体现,人只有占有财产,才能作为真正的人而存在。如果人们没有能力取得和占有财产,那么他就失去了人格的权利。因此,对财产权的拥有使得人的自由意志得以实现,而当财产权让渡的时候,就产生了契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通过订立契约而实行让渡,只有物品、财产等实物可以让渡,而人格、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等是不可以让渡的。 抽象法的内容还包括不法,黑格尔把不法分为非故意的不法、欺诈、犯罪。非故意的不法是主观上承认法而做出不法行为,一般不予处罚;欺诈是把法当成一种假象,无视法的存在而做不法之事,应予以处罚;犯罪则是不承认有法,视法律不存在。前两者都肯定法的存在,而犯罪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律,是真正的不法。黑格尔认为,仅用温和手段来对抗犯罪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只有采用强制手段,即运用刑罚才能维护人们的自由。 至此,黑格尔运用辩证法从抽象法过渡到了犯罪,又由犯罪过渡到了刑罚,实现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就直接导向“道德” 环节。 第二环节: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段。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道德行为,即只有人们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即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与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外部行为的统一。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好的,但其结果是恶的行为,那么这个人就不能算是道德的。从这一点出发,黑格尔还批判了凭借动机去否定一切伟大事业和英雄的“心理史观”。第三阶段是善与良心。在这个阶段,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善”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也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它表现为良心。良心又分为“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 。前者反映了主观意志的特殊性,表现了人的特殊情欲和任性,不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因而这种良心会走向“恶”。只有“真实的良心”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因为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它已经不是单纯个人主观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经进入了伦理领域,属于伦理范围了。由此,道德就转入了下一环节。 第三环节:伦理。自由意志在借助外物和内心分别实现自己后,就进入了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来实现自己的环节,即伦理。在这一环节,伦理达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实现。只有伦理才具有现实性,法和道德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而存在。 伦理对于个人、民族和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个人而言,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实现,伦理的规定性就是个人的实体性和普遍本质,它是人的第二天性,个人之所以具有自由就在于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就民族而言,伦理是各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是永远正确的东西,对后代具有熏陶和教育作用;就国家而言,国家是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绝对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宇宙精神的体现,它是自觉的伦理实体,是实现了的自由。 黑格尔把伦理看成是一个精神性的、活的世界,认为它的发展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伦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自然共同体。在家庭中,个人实现了自我提升,创造了一个超越他自己的生命实体(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会逐渐解体,过渡到它的反面—— 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一个特殊的个体,他们只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而不像在家庭中一样有一个超越自我的目标。在这里,伦理似乎丧失了,但实际上,它还是支配着市民社会的。最后在国家中,伦理才又充分体现了出来。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终实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充分得到肯定,才是自由的。 此外,黑格尔还论述了国家制度。他认为,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制度,并具体论述了君主权、行政权、立法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对外权力、国际法等其他问题,为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 《法哲学原理》作为黑格尔晚年的一部著作,其中的思想包含了许多合理的、有意义的因素。一方面,这些因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从方法论来说,黑格尔在论证其法哲学思想时把辩证法运用得灵活自如,特别是运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等问题,这对马克思有一定的启发性。从内容来说,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国家及其相关问题的论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和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所以《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具有丰富辩证法思想,同时又为唯物史观的产生提供直接条件的系统性论著。另一方面,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有着许多可以借鉴之处,例如他的辩证刑罚论,对法与不法、法与道德的辩证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论、部门法理论,都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消极性的一面。首先,黑格尔是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明确提出了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主要是为普鲁士王国辩护的。他宣扬君主立宪制是最美好的政体,并宣扬德国即将实现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的联合政权,以此来支持当时德国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这正是他最保守的表现。其次,黑格尔的法哲学是立足于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的,具有虚幻性。黑格尔把法哲学当作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把国家制度等当作伦理理念,这根本是错误的。他混淆了第一性与第二性的东西,颠倒了现实与理念的关系。法哲学不是逻辑的补充,相反,逻辑学应是反映政治、法律、国家等的现实发展的东西。再次,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辩证法” 具有非辩证性。他只强调事物在变化发展过程中的量变,而否认事物变化发展中的质变,主张改良,而反对革命。他还把国家制度看作是一种中介,用它来调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而无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不可调和性,否认矛盾的对立性。所以,这两点是与辩证法的特点格格不入的。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积极性与消极性。这两种特点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贯穿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始终。所以,我们在对待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时也应采取辩证的、一分为二的态度,不能将二者截然分开,更不能以偏概全,或将二者绝对对立起来。只有采取科学的态度,我们才能正确地评价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并且抛弃其消极性,继承和发扬其积极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