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与法
[美]布莱迪·科马克(Bradin Co
作为人类知识体系和美学再现的优秀代表,莎士比亚一直是各种学者关注的焦点。据统计,在过去的50年里,有关莎士比亚的研究书籍就达到16672本。
2013年芝加哥大学出版的《莎士比亚与法:学科与职业的对话》不仅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深入,同时也是对人类知识结构的一种对话,一种新的认识。这本书为2009年在芝加哥大学召开的“莎士比亚与法律”研讨会论文集,与会者都是法律、文学、哲学和其他行业的专家,如著名哲学家斯坦利•卡维尔,玛莎•C.努斯鲍姆,大法官波斯纳,文学评论家斯特瑞尔等。这些文章从各个角度探讨了莎士比亚戏剧中所包含的丰富的法的思想,以及莎士比亚那个时代法律的真实状况,更重要的是,这些文章深刻揭示了文学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着怎样的修证作用。正如该书序言所说:“法律与文学运动与其说是一块单独的巨石,还不如说是一堆不同的方法途径——有时候,他们彼此抵触,有时候他们又相互补充。这些学者中有的方法论和观点都不同,也许更为重要的是,有的将文学引入法学的理由都不同。人们大体可以将其分为四组。
一组是精通法律的文学爱好者和学者(如波斯纳和罗伯特•弗格森),他们注意到,多年来,法律研究已经变得越来越跨学科,日益受到经济学、哲学、心理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的影响,他们想将文学增加到这一对话里。这些学者没有提什么特别的观点,也没有对现行的法律研究有什么特别的不满。比如波斯纳强调的主要是文学与法律阐述的差异,对他而言,这些差异严格限制了文学和法律给彼此带来的收益。同样,文学和法律专家斯坦利•费什强调,作为正式的文本系统,法律涉及修辞宗旨,是其特有的,同时各种实践的急切需要也证明了这点。
第二组学者(比如努斯鲍姆,怀特,还有罗宾•韦斯特)注意到了经济方法在法律分析中的主导作用,他们认为这种分析中缺乏一些重要元素,关注文学作品有可能弥补一些这些正在失去的元素——例如,关注判决过程和修辞中的感情成分。这些作者挑战法律经济分析法中的霸权思想。诸如理查德•维斯伯格和彼得•布鲁克斯这样的学者同样有兴趣提醒律师注意文学作品中的定性分析所展示的法律思想的重要意义。
第三组学者主要工作在文学领域,他们注意到了文学创作和法律文化与教育之间紧密的历史渊源,他们认为,关注文学文本的法律与法律修辞语境可以丰富对文学文本的研究,正如关注法律文化的某些时刻可以提高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因为在那些时刻,文学文本不像现在这样远离法律文本。
第四组学者兼修法律与文学,他们感到现在的法律对话缺少对政治现状的一套激进的挑战,关注文学文本,尤其是通过后现代阐释法这面镜子,可以帮助法律学者和专业人员构筑一套更加激进的分析方法。”
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代,法律都应该代表着正义和良知。法律的基础是人性,一个不能惩处邪恶匡扶正义的法律体系是缺少合法性的。莎士比亚是洞察人性的大师,在他的剧作中,他以丰富的人性内容来修证法律的缺失。并提请执法者,要慎重的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不能随意地衡断是非,并以此来保证法律中所包含的恒久的人性内容。对此,这部文集的作者以详实的资料进行了方方面面进行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