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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Du Contrat Social)是法国思想家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十八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
法律职业就是谈判
《法律职业就是谈判:律师谈判制胜战略》提供了法律实践中关于谈判的所有的各种各样的模式、原则和技巧。这个资源大多是显而易见的。很多有经验的律师使用这些概念好多年了,虽然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使用的内容及他们为什么会胜利。除了这些公认的易行的技巧之外,《法律职业就是谈判:律师谈判制胜战略》还提供了关于谈判技巧的新思路或者是旧技巧的新用法。不管是新是旧,它们都是对谈判极为有用的技巧。只要你认真学习,系统应用,肯定会有所收获。谈判是一门技术,它和其他的技术一样,你用得越多就会越熟练。 本套丛书最早于2003年开始酝酿,最终选定4本作为丛书出版,并将丛书定名为:美国律师协会推荐律师必读书目:“律师职业与生活译著精选”丛书,已期本丛书可以从“职业与生活”两个侧面开放性地不断加入新著,开拓中国律师的职业视野。 这是一套将为中国律师展现全新职业理念的律师实用指南,作为律师实务用书,其思路和写作方法与国内常见的律师实务类图书有着明显不同,它注重告诉读者的是,你的每一项律师工作应当如何去做才会取得最佳效果。每本都通俗易懂,但却包含了作者作为资深业界人士对律师职业的深刻理解和完美总结,高度概括了律师业务的一般原则、观念以及细致的经验,不拒绝和忽略业务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并引用大量事实和调查结果,充分展现了作者丰富的职业经验和深厚的业务功底。相信读者可以在阅读中深切体会到这一点。同时,每本的序言或前言也是每个读者不应当忽视的部分,它会告诉你每一本能给你带来什么。仔细地读一下这些内容,相信读者就能对这套书产生兴趣。如果它们还不足以吸引你的话,当你再花些功夫仔细阅读整书,并愿意琢磨书中的内容,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启发。 本丛书是由美国律师协会亲自挑选提供给我社出版,因此,本套丛书可以说是美国律师协会非常认可的著作,在美国国内也有很权威的销售结果。也许读者会担心书中内容与国内律师业务无关,我们在翻译时已经注意到这一点,《走向法庭》一书就已经把与国内庭审程序完全无关的内容略去。不过,这套丛书更希望带给国内读者的做律师业务的观念和方法,如果你的兴趣也在于此,那么现有的内容会对你有所帮助。 -
自由与法律
本书作者要表达和明确的是,在西方的自由至上的观点中,法律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它并不是作为规约和强制而单独存在(虽然也呼以在现实体制中这样安排它),它的制定前提和实施,应该被安排在一些更为重要的前提之下,这一直是西方民主理论所要反复讨论的一个课题。作为深受奥地利经济学派影响的一个自由主义学者(我们姑且这么称呼),莱奥尼在本书中,极其广泛地讨论现代社会中的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等诸领域的问题,并且避免分割去谈论它们,而是试图消除它们在学科上的传统界线,以跨学科的方式进行研究,试图得到怎样保持法律之下的个人安全和自由的平衡的结论。此外,本书的贡献还在于其他方面,例如对自由竞争市场的分析等等。 -
法学家的智慧
本书所论大抵属于法律学术史、思想史范畴,咯分为上、下两部。前半部着力于中国故事,后半部入眼于西方经历。就取材而方,或讲解学术事件、梳理法律的时代思潮;或阐释经典作品、于探析人物思想中追索其文明内涵;或缕叙一已心路、彰显法意与人心的纠缠。就取径来看,自中国而西方,或宏观或微观,将对于过程的梳理与横断的考察合而为一,希望由叙述事件而窥觇背景,于具体场景中理解思想叙事,将法意与人心连贯道来。经由个案分析与横断研究,梳理中西法学思想,尤其是百年中国法律学术谱系,探讨法律的知识品格及其人文蕴涵,自法律之内与之外两个视角,省视法律、法学和法学家的时代命运。 -
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
本书是研究现代自由主义的重镇——哈耶克思想的一部学术专著,它系统而全面地阐释了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理论,不但揭示了哈耶克古典自由主义政治价值的法学依据,而且还在分析施特劳斯、施米特、伯林、罗尔斯在理论上的不同路径的张力场中,令人信服地证明了哈耶克理论在解决自由主义理论的价值危机方面所具有的独创性。哈耶克将政治问题提升为法律问题,并以此致力于宪法新模式的制度创新,本书深入地剖析了哈耶克的宪法新模式的具体结构,展示了哈耶克法律秩序理论中的正义价值,是一种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研究。 -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1803年,《法国民法典》诞生,在拿破仑的铁骑之下,掀起了整个欧洲的法典化运动,当时的德国正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各地各有自己的法典体系。1814年,当时颇具声望的法学家蒂堡(Thibaut, 1772-1840)发表了《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呼吁制定德国统一民法典,希望通过法典化运动促进德国文化和经济的统一。萨维尼于第二年发表了论战文章《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批判蒂堡的法典化建议。 在《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中,萨维尼认为:法律起源和发展取决于民族的特殊历史,就如同该民族的语言、习俗和政治一样。所有这些因素都是民族的统一的精神生活所创造的统一体,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法最开始体现为习惯法阶段,由习俗和人民的信念之中产生了法。法在后来的发展主要通过职业的法学家群体来推动。但是,推动法发展的决定性的力量是来自民族内部的。法的发展不是由立法者(包括法学家在内)的自由意志所决定。总而言之,萨维尼认为当时的德国还不具有制定民法典的能力。萨维尼主张回到传统的罗马法,通过系统、完整的罗马法研究,来为立法积攒力量。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被称为历史法学派的纲领和宣言,被认为是萨维尼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尽管有材料证明《使命》中的思想早在法典论争之前即已形成,但是将《使命》置于那场欧陆法律史上声势浩大而旷日持久的论战语境下理解,仍然不失为一种合适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