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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的精神
《法律职业的精神》用精简的篇幅对法律职业在西方历史上的三个重要的时期——罗马时期、英格兰时期、美国时期的发展状况和重要历史贡献进行了回顾,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职业的未来进行了展望。《法律职业的精神》通过追溯源流的方式,提炼并系统阐释了法律职业从古罗马以来的精神内涵。该书想传达给法律人这样的信息:法律职业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其独特的精神内核,法律人自身有其神圣的历史使命。他们无视阶级和等级,无论贫穷或贵贱,都以真正的职业态度平等对待。这样的法律人薪火相传,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维持法律、正义和秩序的目标,从而推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
Free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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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
本书作者认为美国的宪政主义是两种截然相反的思想流派的一个奇怪混和的产物,这两个流派是:爱德华·柯克的著作所表明的英国普通法传统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著作中所表明的早期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并认为在一个政治体制汇总我们所期望的法官依赖于大众主权和基本法理念约束的法律秩序。本书风格、典雅,语言诙谐,它将激发人们重新思考现代政治思想史和美国宪政的智史背景中一个重要的、却被人忽视的维度。 -
吉迪恩的号角
在刑事案件中,正是律师决定着正义的质量,但是如果我们承认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成本的话,我们也应该承认,由于无力支付成本,穷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根本无需加以限制,就往往会处于被“自动剥夺”的状态。美国宪法的正文和修正案极为简洁,字里行间,根本找不到贫困阶层可以拥有“免费律师权”的任何微言大意。而吉迪恩这个无权无势、文化不高、一贫如洗的潦倒穷汉,却大胆上诉最高法院,挑战刑事审判程序,使得“美国法律历史的整个进程随之改变”…… -
The Genesis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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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自由
本书论述了美国宪法基础上的积极自由原则,此处所指自由,不仅指免于政府强制的自由,而且包括参与政府过程的自由。作者认同将古代的自由和现代的自由结合起来的观点,同时强调古代人的“积极自由”概念,即“积极且不间断地参与集体权力”的权利。 本书论证了当法院在解释宪法与制定法的文本时,应该更多地考虑宪法的民主性这一命题。该命题包括众所周之的有关司法节制的论证,即较之于立法者,法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人民必须培养起自己的“政治经验”,必须从“他们自己错误的纠正中”汲取“道德教育与鼓励”,法官也必须表现出质疑、谨慎与节制,此所谓“自由之精神”。 当然,本书的命题超越了经典的论述,在联邦宪法之民主主旨内,包括一种司法权力的来源,一种更为有效的保护古代与现代自由的解释方法。在讨论积极自由的角色时,本书展示了这一宪法主旨影响着法官对宪法文本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