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全两册)
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下),ISBN:9787100020374,作者:(美)M.罗斯托夫采夫著;马雍,厉以宁译 -
昆体良教育论著选
《昆体良教育论著选》主要内容:马库斯·法比尤斯·昆体良是公元一世纪罗马最有成就的教育家。在整个罗马时代的所有著作中,只有昆体良的12卷巨著《雄辩术原理》系统地论述了年轻一代的教育问题,其他著作中的教育言论都是零星的。昆体良是古代希腊、罗马教育思想和教育经验之集大成者,是夸美纽斯以前西方最杰出的教学法学者。文艺复兴时期,久已失传的昆体良的著作一旦被从积尘中重新发现,立即异彩夺目,使厌倦了经院主义的人文主义者为之倾倒。昆体良的许多教育见解和经验,直到今天仍然富有教益。 -
古希腊罗马神话鉴赏辞典
《古希腊罗马神话鉴赏辞典》中包括宇宙与人类的起源、神祗的由来、英雄的传说和他们的家族宗谱以及由神话而产生的宗教、史诗、戏剧、绘画、雕塑、建筑等等,为人们了解西方文化的渊源开启了一扇窗口。 -
罗马法教科书
《罗马法教科书》(2005年)(修订版)内容简介:彭梵得的《罗马法教科书》是一部为大学生撰写的教材。它是这个领域的一部经典著作。它体现着作者上述的方法论观点,虽然它并不包括有关公法制度的论述,作者在《罗马法史》中作了这方面的论述。它简洁地汇集了对罗马法极其广泛的考察的成果,它创造了一种新型的作品,把系统的学理方面的论述同前所未有的、深刻的历史叙述结合起来。后来的大量教科书有时对在学者中有争议的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提出新见解;有时进行一些更为宽泛的、因而对学生帮助不大的论述;但是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中,它们都没有超越彭梵得著作的模式。有时候,后来的教科书在一些方面重新描述早期罗马法、古典罗马法和优士丁尼罗马法,它们运用历史学家们的研究成果,然而,这并不抹杀罗马法的总体形象。翻译彭梵得的《罗马法教科书》是由作者本人倡议的,这是为了用一部意大利和欧洲罗马法学家的经典著作配合其他翻译工作的开展。作者想:这部著作将同中国同事的其他论著一起,帮助人们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制度,它对于中国的罗马法学者、民法学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尤其对于青年学生和法学爱好者将有所裨益。 在阅读彭梵得的《罗马法教科书》时应当结合参阅《民法大全选择》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从那里人们可以为更深入的研究找到原始文献。这种更深入的研究可以具有双重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侧重于介绍古代罗马法,介绍对它的各种解释以及罗马法在其他国家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将罗马法同中国法的伟大传统加以比较和沟通,为现时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有益的材料。 根据目前正在实施的翻译计划,深入研究罗马法学者所讨论的各种问题以及不同时代的各种观点,对于科学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翻译有关的专题论文集将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此外,作者们还计划翻译一部关于罗马法历史的著作,它将使人更完整地了解罗马共同体制度的发展。 -
论共和国
从本质上说,西塞是一位思想家。他的政思想,是结合罗马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对希腊各学加以而成的。他在《论共和国》部著作中对家学说作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国家不人为的产物,而是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其根在于人天生就有一种社会性,需要国家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以“共和国”的观念取代希腊人的邦观念,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是“共同拥有法律和各项权利,希冀分享共同利的为数多的人们的集合体”。西塞罗认为,国家政体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但这三种单一的政体很容蜕变成暴君制、寡头制、暴民制。惟有将这三政体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取长补短,融合成一种混合的政体,才能制约、均衡和调和各面的势力,保持社会的稳定。西塞罗认为罗马共和国就是这种理想的政体。 -
论法律
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tius Cicero,公元前106年43年)是古罗马最有才华的家之一,他不仅当过执政官元老院元老、总,积极事政活动,而且也是当时最伟的演说家、哲学家和散文家。他的名字不与古罗马连在一起,而且与西方人文主义的历史连在一起他在修辞学、法律、哲学、政治学和文学诸方都有极大的成就。由于他的贡献,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人几乎只是通过他才了解古希腊丰富哲学和化思想。他的政治思想对马法乃至后来西方的政治法律都有很大的影响。把古罗马散文发展到顶峰而成为古希腊罗马文化之父。有博大精深的雄辩才华,他的演说铿锵有力,为后世树立了不朽的典范;他的论文通标明顺,于运用辞藻,尤其是本书所选择的数篇内容,明畅华丽,晶莹澄澈,如西方文学宝库中的明珠。 从本质上说,西塞罗是一位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是结合罗马社会的历史和现对希各派学说加以改造而成的。他在《论法律》这部著作中对法律理论作了系统的阐述。在《法律》中,西塞罗根据斯多葛派的观点,认为自然法,亦即正确的理性,是真正的法律,是衡量一切是非的标准;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解释者和监护者;成文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就称不上是法律。在看来,自然法、理性和上帝是统一的,公正、善和成文法则是它的体现。所有的人在这种圣的自然法面前都是平等的,但不是财产的均等,而是理性的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