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
王名扬
《美国行政法》(上下)写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对外国行政法的学习和教学的需要,美国出版的行政法学教科书配合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方式,大都采取案例体制,实用性强,适宜于培养法官和律师,不符合我国教学的需要.中国人学习美国行政法的目的,着重研究美国的行政制度,视野超过判例法的范围。行政体系作为一种制度,当然不能忽视判例法的研究。尽管如此,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必须有一个理论体系。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能局限于判例法的范围,美国也有不少的行政法的教科书不采用案例体制,但是就其内容而言仍然没有彻底摆脱判例法的束缚,没有建立一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当然,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离开行政法的判例,不可能有重要的行政法的原则。正因为如此,《美国行政法》(上下)虽然没有采取判例法的体制,仍然引用了大量的行政法的判例。引用行政法的判例不等于必需采取判例法的体系,束缚研究对象的范围。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英国也是判例法国家,法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就行政法而言,也是一个判例法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