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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经典通读:论法的精神》作者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大革命前夕。当时法国的情形是:政治上,实行君主专制,人们缺乏自由,权利经常遭受侵犯。社会结构上,分为三个等级。教会是第一等级,贵族是第二等级,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是第三等级。第三等级无权无势,深受前面两个等级的欺压。经济上,对第三等级横征暴敛,这一方面使劳动人民的生活陷入极端贫困,另一方面还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所以,第三等级非常仇视当时的政治统治,力图建立新的统治,在政治上实行宪政,经济上大力发展工商业。 《经典通读:论法的精神》正是第三等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政治与经济愿望的反映。 全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政治理论。 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为三种,分别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它又可以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则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个人手中,君主依照固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的政体。专制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来进行统治的政体。 关于自由,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对自由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会无休止地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所以为了捍卫自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 孟德斯鸠认为,因为权力构成了对自由的极大侵犯,所以必须要限制权力。如何才能限制权力呢?他提出三权分立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立法权负责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它隶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权负责执行法律和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它隶属于行政机关;司法权是根据法律进行审判,它隶属于司法机关。孟德斯鸠认为,上述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否则的话,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他说,同一个机构,既拥有立法权,又拥有司法权,其结果是:因为拥有立法权,它可以用公共意志来蹂躏整个国家;又因为还掌握司法权,它可以用私人意志去践踏每一个公民。 三种权力不但要分立,而且还要相互制衡。 第二,法律理论。 《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理论主要有: 一、法的定义和种类。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之所以称之为自然法,因为它源于我们的自然本性。人定法是在建立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人定法又包括政治法、刑法、民法和国际法。 二、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在本书中,孟德斯鸠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事物的关系。 三、刑法和民法理论。在本书中,孟德斯鸠讲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 四、立法理论。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政体下,立法应该限制贵族的骄横;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在专制政体下,立法要倾向于恐怖。孟德斯鸠还讲了制定法律的方式。法律的表述应该简洁,不能像学术著作那样,搞繁琐的论证;法律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如无充足的理由,就不要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法律,以防止它们妨碍有用的法律。 第三,经济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他看来,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个人利益应该让步于公共利益的说法,是不恰当的。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对不能动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剥夺个人的财产,哪怕是最微小的财产。在这种场合,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公民的财产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 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财富是从劳动中产生的。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苛捐杂税和横征暴敛。 第四,地理环境决定论。 孟德斯鸠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的性格、感情有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他着重分析了气候对人们各方面的影响:生活在寒冷地区的人们,充满了精力,因此,他们有着较强的自信和勇气;生活在炎热地区的人们,缺乏勇气,年轻人像老年人一样懦弱。在寒冷的地区,人们对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比较迟钝;在温暖的地区,人们的感受就要敏感些;在炎热的地区,人们的感受则十分敏感。在南方,人们器官娇嫩,对疼痛十分敏感;而在北方,人们皮粗肉厚,对疼痛感知迟钝。俄罗斯人只有皮被剥下来的时候,才会有疼的感觉。在寒冷的国家,人们比较勤劳;在炎热的国家,人们比较懒惰。在寒冷的国家,人们的品性纯朴,性情率真,邪恶少,美德多;在炎热的国家,人们的行为往往越出道德的边界。 -
罗马盛衰原因论
本书是十八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的代表作之一,1734年出版。作者利用罗马的有关史料来论述他的政治主张,并论证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为共和制度提出历史的理论根据,用以反对当时的专制暴政。他认为罗马的兴盛是由于建立共和制度、法律开明、统治者贤智、人民风俗朴质、品德善良,而罗马的衰亡则是由于施行君主政体的统治和对外实行战争掠夺。这种论述对当时反对君主专制的斗争起过积极作用。 -
波斯人信札
本书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小说,而是以文载道,融入了作者积淀已久的哲学思考,融传奇与哲理于一体,虽借荒诞以娱众,情节离奇,但用事实晓喻真理。作者以书信的形式,通过波斯人之口,用一种“陌生化”的眼光来重新审视欧洲文化;不但带领读者领略了18世纪巴黎生活的画卷,更在潜移默化中推行了启蒙思想的教化。本书适应了当时法国人寄望变革而又对摄政改革感到失望的心情,反映了启蒙运动初期人们要求重新认识现实、寻求真理的躁动心态,同时满足了资本主义殖民扩张时期人们对东方的猎奇心理。 -
波斯人信札
作者在本书中,以书信的形式,借两个波斯人之口,对当时的法国社会,作了细致的观察和出色的批判。这两点,也正是我们──本书的几个作者,在讨论中国的法观念问题时竭力想要做到的。有趣的是,孟德斯鸠当年乃是冒了两个波斯贵族的名,以东方人的眼光去品评法国。二百六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却是借助几位来自巴黎的青年的眼睛,从法观念角度对中国社会作了一番认真的观察。本书所收的十一封信,就是出于“他们”之手。 -
论法的精神
本书的基本思想同时被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用,被伏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凝结了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这部著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
论法的精神
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一般之法 第一节 法与存在物的关系 第二节 自然之法 第三节 人为之法 第二章 源于政体性质之法律 第一节 三种政体的性质 第二节 与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相关的法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性质相关的法 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第五节 与专制政体性质有关的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一节 政体的性质与政体原则的区别 第二节 各种政体的原则 第三节 民主政治的原则 第四节 贵族政治的原则 第五节 品德不是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六节 君主政体里什么代替了品德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八节 荣誉不是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十节 温和政体与专制政体下服从的区别 第十一节 结论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教育的法律 第二节 君主国的教育 第三节 专制政体下的教育 第四节 古代与当代教育效果的区别 第五节 共和政体下的教育 第六节 希腊的一些制度 第七节 这些奇特的法制适合哪里呢 第八节 古人关于风俗的似是而非的说法的一种解释 第五章 立法者制订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本章的要旨 第二节 在政治国家里品德是什么 第三节 在民主国家里爱国意味着什么 第四节 如何激励对平等与节俭的热爱 第五节 民主政体下如何用法律建立平等 第六节 在民主政体下,法律如何培养俭朴的意识 第七节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式 第八节 在贵族政治下,法律应当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九节 在君主政体下,法律应如何与原则相适应 第十节 君主政体施政的效率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第十二节 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十三节 权力的给予 第十四节 礼物 第十五节 元首的赏赐 第十六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新推论 第六章 各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及判刑方式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不同政体下民法的繁简 第二节 不同政体下刑法的繁简 第三节 何种政体、何种情况下,法官应该严格按法律条文断案 第四节 形成判决的方式 第五节 何种政体下君主可以担任法官 第六节 在君主国大臣不可担任法官 第七节 单一的审判官 第八节 不同政体下控告的方式 第九节 不同政体下刑罚的轻重 第十节 如果公民有道德就可以简化刑罚 第十一节 刑罚的效力 第十二节 日本法的软弱 第十三节 罗马元老院的精神 第十四节 罗马法律中关于刑罚的规定 第十五节 刑罚与犯罪之间的恰当关系 第十六节 拷问 第十七节 罚金与肉刑 第十八节 报复的刑律 第十九节 子罪坐父 第二十节 君主的仁慈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节俭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一节 奢侈 第二节 民主政治与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三节 贵族政治与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四节 君主政体与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五节 在什么情况下限制奢侈的法律对君主国有用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 第七节 中国因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 第八节 节欲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身份地位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第十一节 罗马的法律怎样随着政体而改变 第十二节 罗马对妇女的监护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所设立的对妇女淫乱的刑罚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节俭法律 第十五节 妇女执政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节 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二节 极端平等的精神 第三节 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四节 君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五节 专制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六节 政体原则的健全和腐化的自然效应 第七节 誓言在拥有品德的人民中的效力 第八节 政治体制最轻微的变革如何使原则遭到破坏 第九节 共和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节 君主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一节 专制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二节 中华帝国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共和国如何谋求安全 第二节 联邦应由性质相同的国家尤其是共和国组成 第三节 联邦共和国的其他要素 第四节 专制国家如何谋求安全 第五节 君主国家如何谋求安全 第六节 通常意义上的国家防御力量 第十章 法律与进攻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战争 第二节 征服的权利 第三节 被征服民族获得的某些利益 第四节 共和国所进行的征服 第五节 君主国对邻邦的征服 第六节 查理十二世 第七节 亚历山大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第一节 “民主”一词的各种含义 第二节 什么是自由 第三节 各个国家的目标 第四节 英格兰的政体 第五节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政体 第六节 为什么古人对君主政体没有明确的认识 第七节 亚里士多德的看法 第八节 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 第九节 罗马国王的政体及该政体下三权的划分 第十节 对国王被驱逐以后的罗马政体的思考 第十一节 国王被驱逐后三权的划分开始变化 第十二节 罗马为何在共和国的鼎盛时期突然失去了自由 第十三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第十四节 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 第十五节 罗马共和国的司法权 第十六节 罗马各行省的管理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第一节 公民的自由 第二节 依照犯罪的性质和轻重来量刑有利于自由 第三节 某些控告需要特别克制、审慎 第四节 欺君之罪 第五节 亵渎神灵和欺君罪名的滥用 第六节 不谨慎的言词 第七节 文字 第八节 惩罚犯罪时对廉耻的破坏 第九节 阴谋的揭发 第十节 共和国对亵渎罪惩罚过度的危险 第十一节 共和国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 第十二节 共和国对待债务人法律的残酷 第十三节 君主国的治国方略 第十四节 君主的德行 第十五节 君主须尊重臣民 第十六节 专制政体下能给人们少许自由的民事法规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 国库收入 第二节 重税好的论调是荒谬的 第三节 无农奴制国家的赋税 第四节 赋税的轻重取决于政体的性质 第五节 赋税的轻重和自由的关系 第六节 赋税的种类和政体的关系 第七节 自由的滥用 第八节 赋税的免除 第九节 包税和国家直接征税,哪种办法对君民最为有利?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人在各种气候条件下的差异 第二节 某些南方人性格上的矛盾 第三节 不和气候缺陷抗争就不是好的立法者 第四节 关于节制民众饮酒的法律 第五节 关于因气候引起的疾病的法律 第六节 英国气候的影响 第七节 气候的其他影响 第八节 气候不同,法律对人民的信任程度也不同 第十五章 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 贸易 第二节 贸易的精神 第三节 各种政体下的贸易 第四节 航海业发达的几种后果 第五节 贸易的排他性 第六节 贸易的自由 第七节 对贸易自由的破坏 第八节 对人身的拘禁 第九节 不宜经商的国家 第十六章 法律和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人和动物的种类繁殖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家庭 第四节 不同等级的合法妻子 第五节 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 第六节 父亲对于婚姻的许可权 第七节 政府的暴虐 第八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力的多寡 第九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第十节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人口的繁衍 第十一节 希腊及其人口 第十二节 世界人口的减少 第十三节 罗马人有关人口繁衍的法律 第十四节 遗弃子女 第十五节 欧洲发生的变化和人口的关系 第十六节 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 第十七节 济贫院 第十七章 从宗教惯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宗教概述 第二节 贝耳先生的谬论 第三节 宽和政体适合基督教,专制政体适合伊斯兰教 第四节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各自特性所产生的后果 第五节 天主教适合于君主政体,耶稣新教适合于共和政体 第六节 宗教至善境域的法律 第七节 道德法规和宗教法规的协调 第八节 古代哲学流派斯多克 第九节 静修 第十节 无法救赎的罪恶 第十一节 宗教怎样影响法律 第十二节 宗教的法规怎样消弭政体的弊害 第十三节 宗教对人类有利还是有害,不在教义的真伪,而在教义适用是否得当 第十四节 宗教引发对琐碎事物惧怕的危险性 第十五节 宗教节日 第十六节 地方性的宗教戒律 第十七节 宗教输入他国的不利因素 第十八节 续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