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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向城市
“所有的道路都通向城市”,作者以凡尔哈伦的这句诗作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一个隐喻,同时也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背景和基本制约。 以开放的学术视野,融和了多学科的知识,作者从制度的角度切人,集中讨论了处于空前的社会变革时期的当代中国的一些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例如,中央与地方关系及其制度化、习惯在立法中的地位、最高法院在宪政结构中的位置、法官遴选以及其他一系列司法改革的问题;作者试图通过细致的理论论述和实证分析水到渠成地展示并凸现这一法治实践中独特的中国问题,例如大国法治、建国法治、转型法治以及这些问题中隐含的诸多两难。本书可以说集中展示了作者对当代转型中国社会中法治实践的独特分析思路和看法。 本书的基本关注是理论的,但其附着的问题是具体的;它追求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问题的社会科学解说和经验研究,追求——种对规范性法学研究的补充。 -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是美国法学家昂格尔的代表作,它从历史的演变和现代社会的转折两个层次上透视法律秩序和法学理论的本质,以极其明快的语言阐述了法在复杂社会中的地位,并为东西方法律体系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的基础。书中在阐述现代法治的形成时,把近代西欧与中国作为对照实例进行比较研究,对致力于现代法律建设的国人不乏启示。 -
古代法
《古代法》的主要目的,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中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如果没有像罗马法那样的一套法律,本文中企图进行的研究,多数将不能有丝毫希望达到有用的结果。因为在罗马法的最古部分中,有着最久远的古代事物的痕迹,而在其后期规定中,又提供了甚至到现在还支配着现代社会的民事制度资料。由于必须把罗马法当作一个典型的制度,这使著者不得不从其中采取了数目似不相称的例?;但他的本意并非在写一篇关于罗马法律学的论文,他并且尽可能竭力避免足以使其作品具有这样的外貌的一切论述。第三和第四章以一定篇幅用来说明罗马法学专家的某些哲学理论,这样做,有两个理由。第一,著者认为这些理论对世界的思想和行为,比一般所设想的有较为广泛、永久的影响。其次,这些理论被深信为是有关《古代法》所讨论的各个问题直到最近还流行着的大多数见解的根源。对于这些纯理论的渊源、意义与价值,著者如不说明其意见,则其所承担的工作,将不能做得深入透彻。 -
法律论证理论
阿列克西的著作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如法律裁决之类的规范性陈述如何以理性的方式证立。阿列克西将规范性陈述的证立过程看作实践商谈或“实践言说”,而将法律裁决的证立过程视为“法律言说” 。由于支持法律规范的法律商谈是普遍实践言说的特定形式,所以法律论证理论应当立基于这种一般理论。 在阿列克西看来,如果裁决是理性言说的结果,那么这一规范性陈述就是真实的或可接受的。其基本观念在于法律裁决证立的合理性取决于证立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品质。因为规范性陈述的可接受性与某种程序相关,所以他称其理论为程序性理论。 在理性实践言说的一般理论中,程序规则被精确地创设。这些规则阐明规范性陈述据以证立的各种条件。既然普遍实践言说的规则不能保证共识,而法律言说又要求有这样的共识,那么就需要提出一个专门的修正程序。 在《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言说理论》(1989)一书中,阿列克西提出了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和法律言说理论。该书的德文原版于1978年面世。在该书中的第一、二部分,阿列克西提出了他的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在第一部分中,他探究了关于规范证立的理论,并且对道德分析哲学(包括斯蒂文森、维特根斯坦、奥斯丁、黑尔、图尔敏和拜尔)、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埃尔朗根学派(Erlangen School)的实践商谈理论和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等见解进行了评述。在第二部分中,他运用研究结论提出包括一系列规则和论述形式的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在第三部分,阿列克西提出了他的法律证立理论,并描述了普遍规则和形式如何适用于法律论述的要求。 -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的基础是作者于1963年4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做的几次讲座,这些讲座是威廉.L.斯托尔斯讲座系列的组成部分。虽然目前的篇幅比起当初的讲稿来已经是扩充了好几倍,但作者还是保留了讲座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适宜于《法律的道德性》的主题,并且能够包容作者所偏爱的非正式的、经常表现出论辩特征的表达方式。其结果当然是一定程度上的“名不副实”;即使是耶鲁听众出于礼貌的耐心也很难支持他们从头到尾听完这里出现的第二篇“讲座”。 -
法律与道德
“美国法律文库”是“中美元首法治计划”(Presidential Rule of law Initiative)项目之一,该项目计划翻译百余种图书,全面介绍国高水平的法学著作,是迄今中国最大的法律图书引进项目。“美国法律文库”著作将陆续推出,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