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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制度史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总论——中国古代三法司的形成、确立与发展;秦代的审判制度;汉代的审判制度;晋代的审判制度;唐代的审判制度;宋代的审判制度;民国初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等。 -
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
本书是一部讨论明清时期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著作。 本书能够在史料与理论以及宏观与微观上较好地揭示明清司法的独特意蕴,准确地描绘明清司法的历史镜像。 本书代序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一文,旨在反思百余年来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问题意识与研究方法。就本文的研究方法而言,作者借用了新文化史的叙事策略。在“罪与罚:包公故事的法律文化研究”中,通过辨析包公故事中的法律适用,作者发现其中的许多案件的裁判结果与明清时期的律例规定颇为吻合。 -
外国法制史
人类社会经历了由族群法到国家法的发展历程。在狩猎社会,人类为适应迁居不定的生活方式,族群的人数通常很少。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群共同体具有极强的内聚力,成员结为一体,荣辱与共,群聚而居,群猎而食。氏族社会的所有族群都自视甚高,惟我独尊。美洲印第安人认为他们是精选的民族,是人类的楷模。西印度群岛的加利比认为只有他们才是人。犹太人自称是“上帝的选民”。各族群在美化本族群的同时,形成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排外倾向。在氏族社会初民的眼里,外族是属于“异类”的蛮夷之邦,或者根本就不属于人类,认为其习俗是奇异的和不可思议的。于是,族群中的初民都极力嘲讽、贬低和丑化外族人,甚至必欲诛灭而后快。对于氏族社会的族群来说,一次屠杀外族的战争,无异于一次捕杀动物的狩猎活动。因为这种活动既有助于消灭竞争对手,又有助于夺取现成的生活资源:被诛灭族群的财产为其享用,人身成为不可多得的美味佳肴或充作供其使役的奴隶。对于擅自闯入本族领地的外族人,更是格杀勿论。这种自大与排外自然导致各族群之间仇杀无度,战争不断:猎人为争夺猎区而战,牧人为争夺牧场而战,耕者为争夺土地而战。一些战争可能有经济上的原因,但许多战争是出于对外族的敌视心理,或是为显示本族的优越。 本书较系统地介绍了人类历史上所存在的若干种主要的、有代表性的法制制度,较深入客观地探讨分析了这些法制制度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史料翔实,论述精当,简繁恰当,内容丰富,把握全面,反映了我国当前法制史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其融知识性、理论性于一体的风格,更为其可读性平添秋色。 -
渗入皇帝政治的经典之学
“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在汉代得以兴盛并自此成为中国几千年帝王统治的利器。本书稿作者正是将“法”置于汉代这一广阔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能过社会法学的新视野,对汉代“法”的内涵进行了全新诠释。道德、礼制、天道与法制一道,都是汉代真实存在的“活法”,渗透与贯彻其中的是儒家对“法”所持的泛规范主义的态度。“法”的概念不仅是对各种规范的抽象,也是一种恒定的秩序。 本书立论新颖,史料翔实,逻辑严密,语言表述精炼,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借鉴价值。 -
《天聖令》與唐宋法制考論
《<天圣令>与唐宋法制考论》立足于《天圣令》残卷,尝试从令篇构造、条文源流、法律术语、唐令复原及规范意涵等方面,切入唐宋令及唐宋法制研究。第一章“令典篇目献疑”围绕《唐六典》所载令篇是否为唐代通例、《庆元令》篇目如何排序等问题,检讨百年来的研究成果;又以庆元《时令》为例,考索现存条文在唐令中的归属,管窥唐宋令篇目之演变及原因。第二章“唐宋令条文演变”通过对唐宋《仓库令》条文的比勘和庆元《河渠令》、《驿令》条文的溯源,检证既往的研究观点,探讨唐代其他法源与宋令之间的源流关系。第三章“唐令用语的内涵”择取“财没不追”、“僧道法”语词,尝试在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内探究其内涵所指,并衍生至律令、令格的关系、影响等问题。第四章“唐令复原与法意辨析”则围绕《赋役令》与《仓库令》的部分条文,探索唐令复原的可能性方案,致力于令文诠释、制度勾勒的研究。代结语“法史呓语:唐宋变革、法学方法与法典研究”就与《<天圣令>与唐宋法制考论》相关的三个命题阐述笔者对《<天圣令>与唐宋法制考论》的自我定位。 -
秦汉法制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