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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
仅从法律文本和理论来看,当今的中国法律似乎完全拒绝、抛弃了传统法律以及革命法律,走上了“全盘西化”的道路。但是,如果通过法律的实践历史来看,中国法律则明显是个混合体,其中有旧帝国传统的延续和演变,也有新革命传统的创新和延续,更有对西方法律所作出的选择性转释和改造。本书是作者以这25年研究清代以来法律史的一些基本认识,试图指出创建具有中国主体性和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法律的方向,试图初步勾勒出其可能的图景。 -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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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档案出发
1990年代以来,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新进展,先前的不少旧见陈说,均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反省和批判。而引领此一学术风潮的代表,乃是以黄宗智教授为核心的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他/她们立基于先前甚少为学界所系统利用的各种诉讼档案,贡献出一批引起国际学界广泛关注的研究成果。 本书所收的论文,系由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的诸位学者亲自挑选,主要研究时段上至清代,中经民国,下迄当今,广涉司法实践、地方行政、妇女与性、土地买卖、税收与教育、地方政权建设、跨国家庭纠纷等多重面相。对于中国学者而言,本书提供的重要启示不仅包括提醒我们注重对诉讼档案的充分运用,以及吸收优秀的社会科学成果,还包括借历史之光洞见现实问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中国法律史研究“博物馆化”的困境。 -
明清以来的乡村社会经济变迁
《明清以来的乡村社会经济变迁:历史、理论与现实(三卷本)》的出发点是中国土地和人口关系的演变,因为这是中国农业生产的给定基本条件。对明清以来到当代的演变,无论是“资本”还是现代科技投入,无论是财产制度和相关法律,还是社会结构或市场关系,都不能脱离土地-人口关系基本条件的背景来理解。改革时期的农业去集体化和家庭化以及市场化演变也同样如此。这绝对不是要单独突出人口为单一的决定性因素,而是要澄清人口与土地间的给定“基本国情”,由此分析这与其他生产要素、制度和社会演变之间的关系。 本书的特点之一是通过翔实的关于基层小农场运作的经济人类学资料来分析并说明其生产逻辑。这是一个由微观的生产实践来说明宏观的经济逻辑的研究进路和方法,由此展示它和现代工业经济的不同。本书所试图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在历史上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今天又如何?这方面,中国与现代西方到底有什么样的不同?其前景又如何? 在认识论层面上,笔者一直有意识地摆脱意识形态化的理论先行研究,而采用从经验证据出发,由此提炼概念,而后再返回到经验证据的研究进路。目的是试图掌握一个题目最基本的事实,然后借助与现有理论的对话来提炼自己的概念。这和当前流行的从理论到经验,再到理论的做法正好相反。 -
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
中国农业在改革以来所经历的变化堪称一场隐性革命。今天回顾起来,其主要动力其实来自农业外,不是传统农业现代化中的科学选种与化肥,更不是机械化,而是伴随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非农部门的发展以及收入上升,而导致的人民食品需求转型,特别是畜—禽—鱼和菜—果消费的大规模上升,由此导致农业结构的基本转化。它其实是个由消费变化所推动的农业革命。 ——黄宗智 -
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
本书是关于中国清代与民国期间的法律与司法实践的研究专著。全书共三部分:导论;第一部,从清代法律到国民党法律;第二部,清代与国民党民事法律制度的比较。其中,第一部分为三章,介绍国民党民事法律的产生到成形过程,第二部分为七章,从典、田面权、债、赡养、婚姻等几个方面对清代与国民党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最后的第十一章是结论。本书有两条线索:一是回答从清代到1949年,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变与不变;二是通过对清代与民国时期司法实践的考察,否定了“好人不见官”的传统看法,明确指出在此期间多数老百姓是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多数县令、法官也是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