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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主义
《守法主义》(Legalism)一书初版于1964年,再版于1986年。在本书中,施克莱提出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具有共同的意识形态,即守法主义,并系统阐述了守法主义的概念、特征、价值和弱点。 本书的上篇,评析了法与道德的关系。这一领域在传统上是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进行激烈对抗的战场。在20世纪50年代末,本书写作前夕,两大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H. L. A. Hart)和富勒(Lon L. Fuller)还就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一场著名的辩论。[1] 而施克莱则指出,两派实际上具有深刻的相似性,都是守法主义的表现。她揭示了两大法学派各自的意识形态根源和局限性,主张不能割裂法与道德的关系,而要把它们看作是一个连续体(continuum)。 本书的下篇,对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各种传统法律思想,无论是实证法学还是自然法学,都一致认为法应当脱离于政治,并且认为法优越于政治。施克莱对此进行了批判。围绕着政治审判,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施克莱展示了守法主义立场的偏狭,指出这些审判无法基于守法主义获得正当性,而只能从自由主义政治的角度加以论证才站得住脚。因此,法“不是凌驾于政治世界之上,而是恰在其中”。 -
国家主权与地方自治
《国家主权与地方自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从比较宪法学的高度,重新审视不断缠绕中国政府实践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厘清央地关系的关键是“法治化”。针对中国面临的一系列政府实践问题,系统回顾、比较并展望世界主要国家的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以及这些权力关系模式对解决现实政治与社会问题的作用。通过全面探讨欧美等国的宪政经验,概括和总结了央地关系的一般宪法原则与原理,进而为解决中国的央地关系问题提供了可操作的立法建议。 -
立法者的法理学
序言 法理学与民族命运 致谢 第一编 第一章 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 一、问题的提出 二、没有国家的法律观 三、法律人的法理学 四、国家与法律 五、立法者的法理学 结论 第二章 “宪法司法化”的悖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违宪审查”还是“司法判断” 三、“宪法缺场”的话语悖论 四、国家转型的宪政悖论 五、国家转型与法学家伦理 第二编 第三章 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 一、问题与方法 二、“受教育权”的侵权法解释及其限度 三、宪法的结构解释:原旨与文本 四、人民为什么要受教育? 结论 第四章 谁来解释宪法? 一、问题与方法 二、宪法解释权:排他性的专属权 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手段 四、“审判权”与宪法解释权 五、法律选择权:隐含的违宪审查权 六、二元违宪审查体制 结论 第五章 共和政体下的“个案监督” 第六章 司法审查的谜雾 第七章 自然权利与领土主权 第三编 第八章 文明的终结? 第九章 大国崛起与文明复兴 参考文献 -
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
《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在宪法批准中的辩论(1787-1788)》在反联邦党人看来,共和国里最重要的不是政党,而是公民,共和国的生命不在于“野心对抗野心”,而在于公民具有美德,乐意让个人权利服从于公共福祉,而当代包括美国在内的宪政民主体制所面临的困境,部分原因就是缺少这种久违的公民精神。反联邦党人所推崇的古典共和主义传统,推动人们重新发现公民美德的价值,公民个体同精英代表…样,在协商民主政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只有公民自己才是公共活力的源泉。 -
民治政府
美国哲学社会科学名著丛书 -
英宪精义
《英宪精义》共分3篇,主要内容包括:巴力门的主权、法律主治和宪法与宪典的联络。近几年来,受宪法学研究之理想的驱使,中国法制出版社再次重印由雷宾南翻译的戴雪的旷世名著《英宪精义》。《英宪精义》内容翔实,便于读者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