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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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国际法的客体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说
第168目 国家领土的概念
第169目 国家领土的重要性
第170目 领土主权的可分性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各部分
第171目 陆地、内水、领海
第172目 群岛水域
第173目 空气空间
第174目 沿岸国有管辖权和权利的其他区域
第三节 河流
第175目 作为沿河国领土的河流
第176目 航行权:多瑙河
第177目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其他欧洲河流
第178目1921年《巴塞罗那公约》
第179目 国际河流的水流的利用
第180目 赫尔辛基规则
第181目 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节 湖泊和内陆海
第182目 湖泊和内陆海
第五节 运河
第183目 运河概说
第184目 苏伊士运河
第185目 基尔运河
第186目 巴拿马运河
第六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187目 领海的概念
第188目 正常的领海基线
第189目 河口
第190目 岛屿
第191目 礁和环礁
第192目 低潮高地
第193目 港口、海港、泊船处和基线
第194目 直线基线
第195目 领海之外的灯塔
第196目 领海的宽度
第197目 领海疆界
第198目 领海内航行
第199目 无害通过的定义
第200目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与无害通过
第201目 军舰和无害通过
第202目 领海内的管辖权
第203目 港口内的管辖权
第204目 遇难船舶
第205目 毗连区
第七节 海湾
第206目 领湾
第207目 历史性海湾
第208目 “紧要”海湾和水域
第209目 多国海湾
第八节 海峡
第210目 国际海峡和通行
第211目 过境通行
第212目 某些海峡中的无害通过
第213目 博斯普鲁斯海峡和达达尼尔海峡
第九节 群岛和群岛国
第214目 群岛制度
第215目 群岛国
第216目 群岛水域
第217目 通过权和飞越权
第十节 空间与航空
第218目 早期学说
第219目 1919年《巴黎公约》
第220目 1944年《芝加哥民用航空公约》
第221目 其他芝加哥文件
第222目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223目 双边协定
第224目 其他多边公约
第225目 无线电信
第十一节 国家领土的疆界
第226目 领土疆界
第227目 边界条约
第228目 边界地图
第229目 界河
第230目 界湖和疆界内陆海
第231目 界山
第232目 疆界争端
第233目 疆界争端与领土争端的区别
第234目 第三国
第235目 占有主义
第十二节 国家地役
第236目 所谓国家地役
第237目 国家地役的主体和客体
第238目 对物地役
第239目 国家地役的消灭
第240目 内陆国
第十三节 国家领土取得方式
第241目 谁能取得国家领土
第242目 领土取得的旧学说
第243目 领土取得的方式
第十四节 割让
第244目 国家领土割让的概念
第245目 割让的形式
第246目 被割让领土的交付
第247目 第三国
第248目 公民投票
第249目 国籍和迁移出境的选择权
第十五节 占领
第250目 占领的概念
第251目 占领的要素
第252目 发现产生不完全的所有权
第253目 占领的范围
第254目 势力范围
第255目 占领的效果
第256目 南北极地区
第257目《南极条约》
第十六节 添附
第258目 添附的概念
第259目 人为的土地
第260目 涨滩
第261目 废河床
第262目 新生岛屿
第十七节 灭亡
第263目 征服和灭亡的概念
第264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
第265目 灭亡与交战占领不同
第266目 灭亡的后果
第267目 第三国的否决
第268目 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废弃和领土所有权
第十八节 时效
第269目 时效的概念
第270目 时效的条件
第十九节 历史性权利、关键日期、自决
第271目 领土主权的持续显示
第272目 历史性权利的巩固
第273目 关键日期
第274目 自决
第275目 国际社会的态度
第二十节 国家领土的丧失
第276目 丧失国家领土的6种方式
第六章 公海
第一节 公海自由的兴起
第277目 从前关于控制海洋的主张
第278目 格老秀斯对海洋主权的攻击
第279目 对公海自由的逐渐承认
第二节 公海的概念
第280目 公海的定义
第281目 1958年日内瓦会议
第282目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第283目 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地位
第三节 公海自由
第284目 公海自由的意义
第285目 公海上的航行和其他自由
第286目 1958年公约和1982年公约之间的不一致
第四节 公海上的管辖权
第287目 船舶和飞机的国籍
第288目 “真正联系”
第289目 内陆国和国际组织的海商旗
第290目 船舶的文书和名称
第291目 船旗国管辖的范围
第292目 军舰和公共船舶的管辖豁免
第293目 军舰对于商船的权力
第294目 紧追权
第295目 在公海上押解被逮捕的船舶
第296目 公海上的交通安全
第297目 载重线公约
第298目 给予救助的义务
第五节 海盗行为和有关罪行
第299目 海盗行为的概念
第300目 公共船舶和海盗行为
第301目 叛变的船员和乘客
第302目 海盗行为的客体
第303目 在什么地方可以作海盗行为
第304目 对海盗的管辖权和惩罚
第305目 国内法上的海盗行为
第六节 公海上的渔业
第306目 捕鱼作为公海自由
第307目 公海渔业条约
第308目 捕鲸的管理
第309目 日内瓦公约和海洋法公约
第七节 海底电缆和管道
第310目 公海中的电报线
第311目 海底电报线的国际保护
第312目 管道
第八节 无线电通信和公海
第313目 公海上的无线电通信
第九节 大陆架
第314目 早期对公海海床和底土的主张
第315目 《杜鲁门公告》和其后的实践
第316目 大陆架的性质
第317目 大陆架权利
第318目 大陆架资源
第319目 大陆架的上覆水域
第320目 设施、结构和人工岛屿
第321目 开凿隧道
第322目 大陆架超过200海里
第323目 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第324目 北海案
第325目 1982年公约第八十三条
第326目 以后的案件
第十节 渔业区和专属经济区
第327目 渔业区主张的开始
第328目 专属经济区
第329目 专属经济区法律的渊源
第330目 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第331目 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第332目 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333目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第334目 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
第335目 可捕量
第336目 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
第337目 鱼的种群和边界
第338目 海洋哺乳动物
第339目 溯河产卵种群
第340目 降河产卵鱼种
第341目 沿海国法律的执行
第342目 航行和其他自由
第343目 飞越
第344目 非生物资源
第345目 200海里的捕鱼区
第346目 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划定
第347目 单一的海洋边界
第十一节 海洋科学研究
第348目 日内瓦公约
第349目 《海洋法公约》
第十二节 “区域”和深海采矿
第350目 《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一部分
第351目 非缔约国的地位
第352目 其他的协定
第十三节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353目 关于污染的协定
第354目 托雷・坎永号和布鲁塞尔会议
第355目 1982年《海洋法公约》“一般规定”
第356目 1982年的规则和规章
第357目 1982年制度的执行
第358目 执行和过境通行
第359目 责任
第360目 主权豁免
第361目 第十二部分的法律地位
第七章 外层空间
第362目 空间法的开端
第363目 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
第364目 责任、赔偿责任及管辖权
第365目 空间事故和1968年《宇宙航行员协定》
第366目 1975年《登记公约》
第367目 1972年《责任公约》
第368目 1979年《月球条约》
第369目 国际组织
第370目 外层空间的界定
第371目 地球静止轨道
第372目 电信空间站等
第373目 遥感
第八章 个人
第一节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第374目 个人对国际法的重要性
第375目 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第376目 国籍是个人和国际法间的联系
第377目 国际法和人权
第二节 国籍
第378目 国籍的概念
第379目 国籍的功用
第380目 公司
第381目 国籍和移民出境
第382目 出籍权
第三节 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第383目 5种取得国籍的方式
第384目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第385目 英联邦内的公民籍
第386目 因入籍而取得国籍
第387目 根据申请而准予入籍
第388目 入籍对原有国籍的影响
第389目 因回复而取得国籍
第390目 因吞并和割让而取得国籍
第391目 丧失国籍的方式
第四节 双重国籍和无国籍
第392目 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的可能性
第393目 双重国籍是怎样发生的
第394目 双重国籍人的地位
第395目 条约对双重国籍的规定
第396目 无国籍是怎样产生的
第397目 无国籍人的地位
第398目 关于无国籍的条约规定
第399目 难民
第五节 外国人的接受和庇护权
第400目 外国人的入境许可
第401目 在某种条件下接受外国人
第402目 所谓庇护权
第六节 外国人入境后的地位
第403目 外国人地位概说
第404目 外国人的人身地位
第405目 对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
第406目 外国人在某些亚非国家
第407目 外国人的财产:征收
第408目 国家债务和与外国人的其他合同
第409目 待遇的国民标准和国际标准:不歧视
第410目 外国人和他们本国的保护
第411目 非国民的保护
第412目 离开外国
第七节 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第413目 驱逐外国人的权力
第414目 怎样执行驱逐
第八节 引渡
第415目 不存在引渡的法律义务
第416目 引渡条约的兴起
第417目 关于引渡的国内法
第418目 国民的引渡
第419目 可引渡的罪行
第420目 引渡的条件
第九节 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
第421目 这项原则的由来
第422目 关于政治罪概念的困难
第423目 国内法和政治罪的概念
第424目 限制“政治罪”意义的国际尝试
第十节 对少数者的保护
第425目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
第426目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
第427目 少数者条款的制裁
第428目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第十一节 奴隶、奴隶贩卖和强迫劳动
第429目 奴隶和奴隶贩卖
第430目 强迫劳动的废除
第十二节 国际的人权保护
第431目 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础
第432目 工人的保护:国际劳工组织
第433目 《联合国宪章》和人权
第434目 灭种公约
第435目 违反人道罪
第436目 国际人权法案:向有效的法典进展
第437目 《世界人权宣言》
第438目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第439目 种族歧视
第440目 关于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盟约
第441目 妇女的权利
第442目 欧洲的人权保护
第443目 美洲的人权保护
第444目 非洲的人权保护
第三编 国家的对外关系机关
第九章 国家元首和外交部
第一节 国家元首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第445目 国家元首概说
第446目 国家元首的职权
第447目 国家元首的尊荣和特权
第二节 君主和总统
第448目 君主的主权
第449目 总统不是主权者
第三节 君主和总统应享的尊敬
第450目 君主和总统受到的相似的待遇
第451目 在外国时国家元首应享的尊敬
第452目 在国外的国家元首的随从人员
第453目 在国外的国家元首的家属
第454目 国家元首以私人身份在国外时的地位
第455目 隐名旅行的国家元首
第456目 被废黜的和逊位的国家元首
第457目 摄政
第458目 国家元首为外国服务
第四节 外交部
第459目 外交部长的地位
第460目 外交部的声明在本国法院中有最后的确定性
第十章 外交使节
第一节 使节制度
第461目 使节制度的发展
第462目 外交
第463目 外交语文
第二节 使节权
第464目 使节权的概念
第465目 什么国家有使节权
第466目 使节权由谁行使
第467目 外交关系
第三节 外交使节的种类和等级
第468目 典礼使节和政治使节
第469目 外交使节的等级
第470目 大使
第471目 公使和使节
第472目 代办
第473目 外交团
第四节 外交使节的任命
第474目 使节的人选和资格
第475目 国书、全权证书
第476目 联合使馆
第477目 同时任命几个外交代表
第五节 外交使节的接受
第478目 没有接受外交使节的义务
第479目 拒绝接受某一个人
第480目 接受的方式和隆重程度
第481目 对出席会议和国际组织的使节的接受
第六节 外交使节的职务
第482目 外交职务概说
第483目 谈判
第484目 观察
第485目 保护
第486目 杂项职务
第487目 避免干涉内政
第七节 外交使节的地位
第488目 外交使节是国际法的客体
第489目 外交使节应享的特权
第490目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491目 外交使节和使馆职员
第八节 不可侵犯性
第492目 外交代表应受的保护
第493目 不可侵犯性的限度
第494目 外交馆舍的不可侵犯性
第495目 所谓外交庇护权
第496目 哥伦比亚和秘鲁间的“庇护权案”
第497目 其他外交财产的不可侵犯性
第498目 外交通讯的不可侵犯性
第九节 外交代表的豁免和特权
第499目 给予外交代表豁免和特权的理由
第500目 民事管辖的豁免
第501目 刑事管辖的豁免
第502目 警察管辖的豁免
第503目 豁免的放弃和外交特权的滥用
第504目 传讯作证的豁免
第505目 各种税收的豁免
第506目 设堂礼拜权
第507目 内部管辖权
第508目 其他的特权和豁免
第509目 特权和豁免的期限
第十节 外交代表以外的人
第510目 外交代表以外的人
第511目 使馆职员
第512目 私人仆役
第513目 家属
第514目 外交信使
第十一节 使馆成员对于第三国的地位
第515目 各种可能的情形
第516目 使节旅行通过第三国的领土
第517目 使节被交战国在其占领的敌国领土上发现时的情形
第518目 在第三国的诉讼
第十二节 外交使命的终止
第519目 外交使命的终止和外交关系的破裂
第520目 国书期限的届满
第521目 召回
第522目 斥退
第523目 外交关系的破裂
第524目 提升
第525目 战争的爆发
第526目 合乎宪法的变动
第527目 革命性的变革
第528目 派遣国或接受国的灭亡
第529目 使节的死亡
第530目 使命终止的后果
第十三节 特别使团
第531目 特别使团概说
第532目 会议
第533目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
第十一章 领事
第一节 领事制度
第534目 领事制度的发展
第535目 领事活动的性质
第536目 领事专约
第二节 领事组织
第537目 领事的种类
第538目 领馆辖区
第539目 领事的等级
第540目 领事从属于外交使节
第三节 领事的任命
第541目 没有接受领事的义务
第542目 任命领事的权利
第543目 任命和接受领事的方式
第四节 领事的职务
第544目 领事职务概说
第545目 促进工商业
第546目 监督航务和飞机
第547目 保护
第548目 公证职务
第五节 领事的地位和特权
第549目 领事的地位
第550目 领事的特权
第551目 特权和豁免的期间
第552目 第三国的义务
第六节 领事职务的终止
第553目 职务终止的原因
第554目 国家元首的更迭
第555目 领事职务终止的后果
第十二章 其他机构
第一节 在外国领土上的武装部队
第556目 武装部队作为国家机关
第557目 武装部队在国外的场合
第558目 武装部队在国外时的地位
第559目 联合国军队
第二节 在本国水域以外的国家船舶
第560目 军舰作为国家机关
第561目 军舰性质的证明
第562目 军舰在国外的场合
第563目 军舰在外国领水中的地位
第564目 船员在外国登陆后的地位
第565目 军舰以外的国有船舶
第三节 无外交或领事身份的人员
第566目 无外交或领事身份的人员
第567目 政治代表
第568目 商务代表
第569目 秘密人员:间谍
第570目 委员会成员
第571目 观察员和检查员
第四编 国际交往行为
第十三章 国际交往行为概说
第一节 谈判
第572目 各种国际交往行为
第573目 协商和谈判
第二节 会议
第574目 会议
第575目 会议:参加者和程序
第三节 谈判和条约以外的国际交往行为
第576目 单方行为:概说
第577目 宣言
第578目 通知
第579目 抗议
第580目 放弃
第十四章 条约
第一节 条约的性质和作用
第581目 条约法的发展:1969年和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582目 条约的概念
第583目 所谓造法性条约
第584目 条约的拘束力
第二节 条约的形式和条约的各部分
第585目 条约的形式
第586目 文件、公约、宣言、换文等
第587目 条约的各部分
第三节 条约的客体
第588目 条约的一般客体
第589目 限于缔约各方的义务
第590目 与其他条约义务抵触的条约的效力
第591目 缔结与先订条约义务抵触的条约的后果
第592目 与《联合国宪章》抵触的条约
第593目 不道德的义务
第594目 强制法
第四节 条约当事方
第595目 国家的缔约能力
第596目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
第597目 缔约权的行使:全权证书
第五节 条约的缔结和生效
第598目 条约约文的议定和认证
第599目 缔约各方的相互同意
第600目 签署
第601目 交换文书
第602目 批准:概念和功能
第603目 批准的必要性
第604目 延迟批准
第605目 拒绝批准
第606目 批准的形式和方式
第607目 部分的和有条件的批准
第608目 批准书的交换 交存和通知
第609目 批准的效果
第610目 条约的接受和赞同
第611目 加入
第612目 生效前效力
第613目 生效的日期和方式
第六节 保留
第614目 保留的意义和目的
第615目 禁止的保留
第616目 保留对参加条约的效果(一)
第617目 保留对参加条约的效果(二)
第618目 对条约规定的保留的效果
第619目 保留的撤回和保留的程序
第七节 条约的效力
第620目 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
第621目 条约的领土范围
第622目 条约对个人的效力
第623目 政府的变动对条约的影响
第624目 条约的修正
第625目 保证条约的履行
第八节 条约与第三国
第626目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627目 对非当事国间接加以义务
第628目 第三国对条约的参与
第九节 条约的解释
第629目 解释的目的
第630目 权威解释
第631目 解释规则
第632目 解释通则
第633目 补充解释方法
第634目 多种文字的条约
第十节 条约的失效
第635目 失效概说
第636目 宪法上的限制
第637目 对代表的权力的限制
第638目 错误
第639目 诈欺
第640目 贿赂
第641目 强迫
第642目 与“强行法”的冲突
第643目 关于失效的程序
第644目 失效的后果
第十一节 退出、终止和停止施行
第645目 概说
第646目 当事国的同意
第647目 废止或通知退约
第648目 后订条约
第649目 违约
第650目 发生意外不可能履行
第651目 情况的基本改变
第652目 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
第653目 新的“强行法”规则的产生
第654目 当事国一方的消失或改变地位
第655目 战争
第656目 程序
第657目 终止、退出或终止施行的后果
第十二节 条约的展期、重新确定和回复
第658目 条约的展期
第659目 重新确定
第660目 回复
第十三节 保管机关和登记
第661目 保管机关
第662目 《国际联盟盟约》下的条约登记
第663目 《联合国宪章》下的条约登记
第十五章 条约的重要类别
第一节 同盟条约
第664目 同盟条约的概念
第665目 《联合国宪章》下的同盟条约
第666目 “履行盟约的场合”
第二节 担保和保护条约
第667目 担保条约的概念和标的
第668目 担保条约的效力
第三节 最惠国条约
第669目 最惠国条约
附录 译名对照表
一、专门名词
甲、中文――外文
乙、外文――中文
二、案件名
三、人名(包括船名)
四、地名
【展开】
【收起】
内容简介
本书著者奥本海(1858~1919)是近代著名国际法学者。第九版修订者詹宁斯曾是剑桥大学惠威尔国际法讲座教授、国际法院院长;瓦茨曾是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法律顾问。原著1905~1906年出第一版后,即确立其作为国际法经典著作的地位,其后经过八次修订,历来是最为流行的一种国际法教,广泛流通。在第八次修订的三十七年后,第一卷由詹宁斯和瓦茨修订出版,此举深受国际法学界的欢迎。新版考虑到国际法的发展,扩大了范围和内容,包括海洋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等的新的补充;还涉及到外层空间、恐怖主义、环境保护、南极、人权等问题。新版第一卷内容比第八版增加了一倍以上,分为两册五个部分。新版维持原来的水平和声誉,是进行国际法教学和研究的主要参考著作,对实际工作者也大有裨益。
【展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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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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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默的评论发表了博文《国际法研究生必读书目》国际法研究生必读书目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4年1月版。2.詹宁斯等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国际法研究生必读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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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江云__的评论@没我找不到的电子书 主页君,跪求《奥本海国际法》,太感谢了!网上都买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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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米诺鱼的评论话说商务印书馆的那本奥本海国际法上下共四册可是很久没重印了,天猫上真心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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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黄沙的评论学说跟着拳头走,凭借咱们这个身坯,可以打出一片新天地。国际法学说就是拳头划出来的,没什么落后先进之说。西方人写的《奥本海国际法》,主要学说都是根据大炮军舰殖民强占看谁力气大,再加狗咬狗妥协出来的。现在是我们要“创新”国际法了,拳头划出去,不伤及无辜,就能够被大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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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V的评论艾跃进另一个让人不太放心的说法就是新中国是首个定12海里领海的。据《奥本海国际法》记载,苏联也主张12海里(但没说什么时候宣布的)。依当时情形看,我认为中国学苏联的可能比苏联随中国的可能要大。而且多处论文显示,当初讨论领海宽度时也提到"发展中国家多主张12海里",那中国显然不是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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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e郭阳的评论霍布斯认为法律是因为有了主权,主权可以强制实行法律,法律就有了效率。其实,这是最大的谬误。《奥本海国际法》一开始就说了,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执行,就不会有人遵守了吗?事实证明,大家都希望有规则,哪怕打仗,也有规矩。现在的《日内瓦公约》就是欧洲打仗若干年以后,痛定思痛的总结书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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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要静静的评论图书馆你能告诉我詹宁斯修定的奥本海国际法第二卷是被谁吃了吗?你们存书只存上册不存下册的吗!~[衰][衰][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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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兮笑的评论《奥本海国际法》的“奥本海”居然是个人?!一个多月以来一直以为是个海!究竟是谁把Oppenheim翻译成这么引人误解的名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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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RUC憲法的评论【奥本海国际法】“如果国际法的基础在于自然法,那么国际法与道德有什么区别?国家法的约束力源自何处?奥本海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奥本海从其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只承认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可以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否认没有约束力的自然法可以作为国际法的渊源。”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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蘿徳鮑卜的评论今天重读了奥本海国际法中文第九版第二分册的国家领土一章。和某岛争端问题有直接关系的内容有:第75-76页关于占领的要素、发现产生的不完全的权;第88页关于时效的条件;第90页关于历史性权利的巩固;以及第149页的注360日本在竹岛争端问题上提出的关于自古固有领土的决定性因素的论断。读下来心情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