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内容提要
序章
第一部 财政结构的集中与分散
第一章 正额外财政与地方经费的困窘
第二章 正额财政的集权结构及其变化
第三章 清末的危机与财政
第四章 清末的外销经费和地方经费
第二部 徭役与财政之间
第五章 均徭法与明代徭役问题
第六章 里甲制与徭役负担
第七章 一条鞭法以后的徭役问题
终章
附篇 中国的近代国家与财政
一 传统的国家财政结构
二 近代的财政膨胀
三 被地方架空的中央
四 军阀统治与财政
五 国民政府的财政改革
六 内战及抗战时期的军力与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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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岩井茂树的《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的第一部分,即“财政结构的集中与分散”,是以清代的财政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一方面明确了正额财政的集权构造,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正额财政之外又广泛存在着各种附加性或追加性征收项目。以此认识为基础,考察两者之间存在的互补性,并分析了18~19世纪的变化过程。
第一章,首先概述了清代财政的基本情况,论述岁入和岁出的结构以及它们的发展倾向;其次,从宏观角度考察了17世纪中叶开始的经济变动,分析了财政收支情况与经济变动的关系。通过这些分析,可以看出:在18世纪的100年间,尽管白银的购买力不断降低,导致了物价上升,但正额财政的实际规模却不断缩小。同时,由于州县财政开支的主要来源——“存留银”不断削减,而各种性质的“劝捐”﹑“摊捐”又层出不穷,导致地方官府财政日益窘迫。为了解决经费问题,地方政府扩大了附加性或追加性课征项目的范围和数量。基于这样的原因,笔者认为:在财政体系中实行“原额主义”,其结果必然导致各种附加性或追加性课征的增大,并会造成财政负担的不均衡。同时,作为当时政治制度的必然结果,“馈送”、“规礼”等官僚之间的私人赠送广泛存在。财政负担的不均衡和吏治的颓败使利害冲突更加激烈,社会不稳定因素逐渐扩大,最终导致了王朝的倾覆。
第二章及第三章剖析了京饷、协饷和酌拨制度的建立与演变过程。清朝中前期,一直实行严格的中央集权的正额财政制度。但在太平天国时期,随着酌拨制度的崩溃,开始摊派京饷与协饷,清朝财政呈现出分权化倾向。到19世纪后半叶,实际上确立了以各省总督、巡抚控制的省级财政为中心的地方财政体系。
在这种地方财政体系中,外销的经费占有核心地位。第四章重点讨论了外销不断扩大的过程,并说明了随着外销领域的扩大,中央政府和各省之间围绕着外销经费问题所产生的矛盾也不断扩大。光绪九年(1883),朝廷以支付京官津贴为名,要求各省将部分外销款项送交户部饭银处。中央政府与各省为此发生纠纷,山西巡抚张之洞力主保护各省权利。通过张之洞的议论,可以发现外销款项在当时还没有成为正式的财政制度,没有“名分”。而且,在省级财政的外销款项之外,基层政府机构的经费仍然依靠各种附加税和非法捐税,官员中饱私囊的状况也一直存在。
《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的第二部分“徭役与财政之间”,具体地考察附加性或追加性征收项目在不同时代财政体系中的形态与演变过程,从新的视角来透视各个时代财政的历史特点,并在研究方法上展开新的探索。
第五章以15世纪中叶赋役改革中创建的均徭法作为具体考察的对象。在实行均徭法之前,杂役是在有负担能力的人户之中进行点佥,而均徭法则规定杂役由轮年应役的里甲各户承担。以往的研究认为均徭法推行的目的是完善里甲组织的税、役征收体制。但是,笔者认为,均徭法的具体应役方式并非以“赋役黄册”为依据,而是另造“均徭文册”或“龙头鼠尾册”等簿册进行派役。由此可知,均徭法是利用里甲组织来实现十甲各户轮流当役,而不是将每个甲作为一个单位进行派役。明代的里甲组织虽然承担税粮征收责任,但是,在征收正常财政开支以外的地方性事务经费和徭役的过程中,里甲组织并不是作为一个团体去应付各种负担。
第六章探讨了里甲组织及里长的徭役负担问题。见(现)年里长承担很多职责,其核心是“催办钱粮”和“勾摄公事”。到现在为止,明代赋役制度的研究者把“勾摄公事”解释为承担里内及官府委托的公共事务,并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问题。然而,从元代到清代,“勾摄公事”实际上是一种官吏用语,专指诉讼过程中拘唤被告﹑原告和人证等事务。这里的“公事”并非指里长承担的各种事务和费用。里长作为乡村基层组织的头目,要遵行官府的命令,承担“钱粮”和“刑名”之役。按照明初确立的财政制度,明代的上供物料和地方政府的“公费”等额外负担本来不由见年里长或十户甲首承担。然而,永乐年间以后,随着财政支出的膨胀,上供物料和“公费”等成为中央和地方官府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这些额外的费用大大加重了里长的负担,超越了其支付能力。为了规避重役,有些人户采用诡寄和花分等手段,逃避里长之役,从而造成了“役困”问题。由此可知,明代所谓的徭役问题产生的根源实际上是由于正额之外的各种附加性或追加性征收项目也要由里长和没有优免特权的庶民承担而造成的。
第七章讨论一条鞭法在财政史上的意义。“一条鞭法”不仅统一了维持地方官府运作的各种徭役(四差),又在《赋役全书》等财政簿册中把这些费用作为定额列入地方存留。同时,原先的许多额外负担也被归入正额之内。一条鞭法推行的结果,削减并固定了地方政府的财政经费,目的是杜绝地方政府利用徭役征收所具有的弹性来获取额外收入。17世纪中后期,随着军事开支的增大,财政日渐窘迫,并且一条鞭法以外的各种徭役名目则再一次扩大。
通过上述历史现象的考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财政的“原额主义”造成了地方官府财政经费不足,导致了正额之外的附加性或追加性征收项目与数量日益膨胀,而不断增加的额外负担又不均衡地加之于社会各阶层之间。这样的结构贯穿于明代的财政。清代财政和明代的财政虽然在岁入与岁出方式上有所不同,明代实行的是现物财政,而清代实行的则是银钱财政,同时,在有无法定差役制度这一点上也有所区别。但是,如果着眼于财政结构和原则,就会发现明清两代存在着共同的特点,即僵化的正额部分与具有很强伸缩性的额外部分形成互补关系。
本书的附篇则概括地说明了近代中国财政的基本情况。近代中国经历了两次革命,内战与外侮频仍,其财政制度也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在中国近代财政史上,出现过“没有地方的中央财政”,也出现过以附加税作为原资的县财政,在附税征收过程中还出现过包税制。而厘金制度废除后,各种“苛捐杂税”又层出不穷。所有这些问题,可以看成是清代以来财政体系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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