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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平的正义
《作为公平的正义》最基本的理念是社会作为一个世代相继的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的理念。我们将这个理念当作起组织作用的核心理念。 社会合作理念至少有三个本质特征:(1)社会合作是由公众所承认的规则和程序来指导的,而从事合作的人们则用这些规则和程序来适当地调节他们的行为。(2)包含了公平的合作条款的理念:……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理性地加以接受,而且,如果所有其他的人都同样地接受了它们,那么每一个参与者则都 -
列奥·施特劳斯与美国右派
《列奥•施特劳斯与美国右派》简介: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是一位神秘的政治哲学家。在里根、老布什执政时期,美国许多政府机构的重要职位都被施特劳斯的弟子们占据。到了小布什当政时期,特别是在“9·11”之后,探究强硬派政客与施特劳斯派之间的关系,成为公共传媒讨论的热门话题。《列奥•施特劳斯与美国右派》的作者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对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作出了激烈的批评,并指出,如果以这种理论来引导现实政治,那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可能危及自由民主政体的根本基础。 -
自由与生存
本书致力于说明,两方思想史的自由概念主要是由柏拉图、奥古斯丁、马丁·路德、齐克果等思想家来推动的。这些哲学家的讨论形成了一个承上启下的传统。这个传统有两条基本原则,即柏拉图的求善原则和基督教的拯救概念。这两条原则在概念上互相排斥,却又共存于人们的思想运动中;于是造就了一种张力,调整人们对自由概念的理解和定义。在讨论各个思想家的定义方式时本书采用了生存分析法,注重分析思想家在他的生存中所关注的问题,追踪他的生存关注和他的自由观之间的关系,分析他的自由观是如何处理他的生存问题的。本书以这两条原则及其互动关系为主线,对它们在不同哲学家的思想运动中所造成的张力进行追踪,力图揭示自由概念在西方思想史上的主要发展线索。 -
政治自由主义
本书继续并修正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理论,从根本上改变了对它的哲学阐释。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假定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存在着相对稳定和同质的基本道德信念。然而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互不相容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多元共存,且自由制度本身强化并鼓励着学说的多元化。那么,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如何能既保有各自的世界观,又拥有稳定而公正的社会生活呢?罗尔斯的回答基于对“秩序良好社会”的重新定义:这样的社会不再统一于基本道德信念,而是统一于政治正义概念。如今,“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这样的概念,它是各种主要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之间重叠共识的焦点。罗尔斯相信,这种共识体现了宪法民主政体下最可能达到的社会团结。 -
政治的道德
本書嘗試探究以下問題:政治為什麼離不開道德?什麼是自由主義的政治道德觀?這種觀點為何值得追求?作者以分析哲學的方法,檢視和論證自由主義的核心理念,包括正當性、自由、權利、平等、民主、社會正義和市場等,並積極回應各種挑戰。本書不少篇章早已引起中國知識界廣泛關注討論。 -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