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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家庭和法律
柳立言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现为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本书系作者的论文集,总共收入他的十篇论文,作者从族谱和案例着手,研究宋代的家族、家庭,探讨宋代社会生产发展对宋人的社会生活产生的具体影响。作者重视真人真事的案例,他的研究充分探究了法令变化的深刻社会意义。本书论述透彻,印证材料丰富充实,广泛吸取海内外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这部高质量的学术著作的出版,对海峡两岸的学术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
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
从没有法律史——如此搞笑、穿越、惊悚、悬疑、无厘头;从没有故事——蕴含如此丰富而真切的法律史知识;可以读得非常开心——彻底松弛大脑,跟着剧情爆笑和傻乐;可以看得非常睿智——高速运转大脑,随时把握情节与隐喻! -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本书在传统的法制史研究之外,尝试以文化解释的方法研究中国古代法,是第一部从文化解释立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系统研究的论著。作者认为,法律的理念与实践都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文化符号:“法律所揭示的,不仅是特定时空中的生活样态,也是特定人群的心灵世界。 针对历史研究中流行的科学主义和普适理论,作者强调其研究的“解释性”和“辨异性”。作者重视观念、且常常由语词的辨析开始,但并不止于观念和语词,而是透过对观念、语词同经验,实践之间循环往复的解释求取对历史的了解。在这项开创性的研究中,古代法的传统被置于广阔的历史与文化背景下内在地加以理解;制度和行为中的意义结构受到特别强调;古代的思想与生活世界被力图“同情地了解”;现代通行的概念和范畴时时被加以批判性地审视和运用。 本书处理的材料大多是人们熟悉的,它所讨论的问题却不尽如此。作者以其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不但为法律史研究引入了新的学术资源,而且拓展了法律史的视界。 本书被版于1991年。1997年再版时,作者对原书作了全面修订,并且撰写了“再版前言”。 -
法律与革命
这是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J·伯尔曼集40年心血写成的一部力作,着重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因素。该书分为两部,第一部论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论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包括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和皇家法。作者在一幅巨大画布上描绘了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与演变的全景图。细节刻画精细,整体气象恢宏,融制度与观念于一体,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特质、它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它所面临的严峻危机均有精辟的论述,并对马克思主义、马克斯·韦伯学说进行了独到的评论。该书不仅是法学界人士的必读书,对于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领域的读者也会大有裨益。 -
中华帝国的法律
《中华帝国的法律》主要内容包括:D•布由系美国汉学界著名学者,其所著《中华帝国的法律》(由法学家C•莫里斯协助)一书,是迄今为止西方汉学家同类研究中最重要的著述之一。作者从清代案例汇编《刑案汇览》中精选出190例,对这些案例的分析与评议占全书的过半篇幅,此种美国式案例分析研究法也是《中华帝国的法律》特色之一。展读此书,不但可以较全面地了解清代法制,而且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当有亲切的认识。 -
中华民国立法史(上下)
《中华民国立法史(套装上下册)》内容简介:在中国,立法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项专门活动,作为特定国家机构的专门职掌,始自辛亥革命后建立的民国政府。在中国古代专制制度下,立法权作为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被包容在皇权的主体部分——行政权——之中。辛亥革命导致共和政体的建立。民国政府的政治家们从引进西方国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机制,到实施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权能分治体制,均把立法权作为国家政治的重要内容,作为政权体制中的一个独立方面。 谢振民先生的《中华民国立法史》一书,详细记载了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的各项立法活动。其史料之详尽,阐述之客观,在同类著作中勘称表率。 从1912年到1936年的24年间,中国社会历经磨难,中国政治也经历了曲折、多变的时代。在政权形式和统治方式上,先后有孙中山的民主共和、袁世凯的帝制自为、宣统皇帝的封建复辟、北洋派系的军阀专制、蒋介石的一党专政等。受政治时局的影响,国家立法活动也时断时续。但就整体而言,基于社会对法律的需要,基于政治家们对于通过法律手段确立社会新秩序、稳定社会新关系的要求,立法活动仍呈现出由不稳定到稳定、由不正常到正常的发展势态。正是基于这一基本需要,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的几年中,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全面展开,迅速形成中国第一个现代法律体系——六法体系。中国政府从20世纪初开始启动的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至此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