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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第一章:实体法领域的分化 一、“公法”与“私法”二、“请求权赋予法”与“行政法规”三、“统治”与“行政”四、“刑法”与“民法”五、“不法”与“犯罪”六、“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七、“法律”与“诉讼”八、理性的法律思维的诸多范畴第二章: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一、“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契约的自由”二、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三、“契约自由”的各种实际意义及其限制四、契约自由、自律、团体的法人性格五、法律共同体里的自由与强制第三章: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一、新的法规范的成立问题、“习惯法”二、法发展的实际成因、利害关系者的行为与法强制三、原始的纷争解决之非理性性格四、卡理斯玛的法创制与法发现五、作为法创制之担纲者的“法律名家”六、司法集会人团体的法发现第四章: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一、经验的法教育与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师训练或大学训练二、神权政治的法教育三、欧陆的法律名家一中世纪的“法书”四、罗马的法律家与罗马法的形式性质第五章: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神权政治的法与世俗的法一 法律形式主义的意义及其一般条件二 法律的实质理性化:宗教法三 印度法四 中国法五 回教法六 波斯法七 犹太法八 教会法第六章:公权法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编纂一 公权力二 家产制君主的法律之身份制结构与家父长制结构三 法典编纂的各种推动力四 罗马法的承袭与近代法理论的发展五 家产制法典编纂的类型第七章:革命创制的法的形式性质,自然法及其类型一 法国民法典的特质二 作为实定法的规范性基准的自然法三 自然法的类型,自然法与自由权四 从形式理性的自然法到实质理性的自然法的转化五 自然法公理的阶级关系性六 自然法对于法创造与法发现的实际影响七 自然法公理理论的解体,法实证主义与法律家阶层第八章: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质一 近代法律里的法的分裂二 近代法发展里的反形式的倾向三 现代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四 素人裁判与近代法律家阶层的身份倾向译名对照表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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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马克斯·韦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他是社会学的大师,犹如牛顿之与物理学,也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思想家。科塞评价说:韦伯以永不停息的斗争为代价获得了清晰透彻的认识。很少有人达到他那样的深度。他带来的是对人和社会的深刻理解。他对社会行动中的磨难、悲剧以及偶尔的成功的超脱的关注,使他成为社会分析的科学和艺术的至今无人能及的大师。如果说八十年代以前的中国知识界对韦伯还很陌生的话,那么经过至今余温尚存的“韦伯热”,大家对“祛魅”(Disenchantment)、“理想型”(I deal Type)等韦伯特有的术语已耳熟能详了。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大陆市场上的韦伯作品层出不穷,但一直不成系统,各个译本的译品亦参差不齐。此次广西师大出版社引进的台湾钱永祥等先生合力译出的韦伯作品集,填补了一直以来的缺憾。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社会”与“法治国家”等词汇已是耳熟能详。然而,法律到底是怎么来的?法律的演进过程如何?法律在人类社会中到底抵演了何种角色?本书即试图解答这些问题。作者挟其浑厚的法学与史学素养,从比较人类各大文明入手,深入探讨了“法”的缘起与演化,从纷纭复杂的史实中爬梳举例,阐明了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等社会各层面的关系。本书适时的引进出版,我们有理由相信,韦伯关于人与法的如炬洞察和深邃的理论阐释对中国的法治化建设不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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