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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蔡宗珍)
第一章 法学思维模式的区分
一、规则模式或法规模式(规范论)与具体秩序模式
二、决定模式(决断论)
三、十九世纪的法实证论作为决断轮思维与规范论思维的综合体
第二章 法学思维模式在法律史整体发展中的归类
一、德国迄今的发展
二、英国与法国的发展
三、德国法学的当代情势
第三章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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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施密特关于法学思维类型的思考,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其《政治的神学》为代表,在该书中,施密特区分了决断论与规范论两种对立的思维类型。第二个阶段则是本书有关法学思维三种类型的划分。他认为,所有的法学思维都必然从规则、决定与具体的秩序这三个最终概念中选择其一,并延伸出所有其他的概念。
实际上,施密特的目的不仅仅是要阐明一种法学方法。他认为,特定的思维模式与特定的政治处境相关。特定的思维模式问题不只是一个法学观问题,它还是一个政治观和世界观的问题。
本书著于1934年,施密特在纳粹政权之下,正处在其个人政治生涯的顶峰。那么,三种模式的论说是否构成纳粹法学的新思维?或者两者至多不过是貌合神离?这些问题必定充满争议。为此,我们必须透过那些与纳粹思想有亲缘性的文字的表面,去探测它们自身的深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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